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禹建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杨家勤与仵计划在郸城县发生纠纷,被告人禹建新来到后与杨家勤打架,将杨家勤打伤。经吕耀新劝阻后,禹建新、仵计划离开。被害人杨家勤叫来胡兴渊等人把吕耀新打伤。仵计划和禹建新听说吕耀新被打又回到郸城县。被告人禹建新给胡光宇打电话让他们来到郸城县。被告人胡光宇、霍春雷等人持匕首追赶被害人胡兴渊将其扎伤。经调解,被告人禹建新等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罪犯禹建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禹建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禹建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禹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国杰 审判员柳中庆 审判员谢劳动 二Ο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良涛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商刑执字第555号 罪犯周明堂,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淮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磊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0元。宣判后,于2013年6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明堂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明堂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日被告人彭海军将云南的被害人胡某某骗至淮阳县,后打电话让被告人周明堂打电话找个家把胡某某卖掉。周明堂找到被告人陈亮,陈亮愿以12000元的价格买胡某某为妻。彭海军得款10000元,周明堂得款2000元。 罪犯周明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周明堂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周明堂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明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中庆 审判员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康干忠 二Ο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良涛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商刑执字第556号 罪犯郭辉,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顺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0元。宣判后,于2013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郭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郭辉与丹宇、陈朝阳,三人经商议后,于当晚窜至开封市现代技术学校附近,将挑学校围墙出来的该校学生高世林、郭恒强行拉至学校对面采取殴打方式将高世林身上的现金50元及联想手机一部抢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