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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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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倩商丘监狱裁定书 修改过的(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本院认为,罪犯潘治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本院认为,罪犯潘治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治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中庆

审判员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康干忠

二Ο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良涛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商刑执字第571号

罪犯王金民,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5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2013年4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金民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金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底,被告人王金民伙同他人预谋盗窃火车上的煤,被告人王金民租用一处存煤地点。王金民等人夜间窜至永煤集团途径安徽省涡阳县到永城市的铁路沿线交叉作案,有两人上车扒煤,一人开车在下面接应,盗窃火车上的精煤12吨,价值呢150000元。

罪犯王金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残疾犯。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金民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金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中庆

审判员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康干忠

二Ο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良涛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商刑执字第572号

罪犯孙广礼,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虞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虞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广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2012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孙广礼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广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广礼因与本村村民杨建军有矛盾,孙广礼对杨建军积怨甚深,2012年9月4日,孙广礼驾驶四轮车头看到杨建军在本村范宗利门口南边站着,于是掉转车头,决定撞死杨建军,由于杨建军及时躲闪,被撞倒在地,身体多处表皮剥脱,孙广礼杀人未遂。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建军之损伤为轻微伤。

罪犯孙广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广礼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孙广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广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中庆

审判员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康干忠

二Ο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良涛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商刑执字第573号

罪犯谷文广,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