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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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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倩商丘监狱裁定书 修改过的(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本院认为,罪犯张洋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本院认为,罪犯张洋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洋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国杰

审判员柳中庆

审判员谢劳动

二Ο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良涛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商刑执字第552号

罪犯刘微微,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汴刑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微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微微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微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2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刘微微纠集他人使用钢管、砍刀等工具将被害人郭宇、杨锐、郑彦斌打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罪犯刘微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微微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刘微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微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中庆

审判员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康干忠

二Ο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良涛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商刑执字第553号

罪犯王玉良,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开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玉良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玉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被害人苏某某(儿童)去后院被告人王玉良家玩,在王玉良住室里,王玉良将苏某某裤子扒到大腿处,进行猥亵,苏某某开始大哭,被告人王玉良心中害怕,又将苏某某放在地上,后苏某某就哭着回家了。

罪犯王玉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玉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中庆

审判员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康干忠

二Ο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良涛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商刑执字第554号

罪犯禹建新,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1日作出(2013)郸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禹建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2013年8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