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孙彦华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转到驻马店市中华路与盘龙山路交叉口西约140米路东向北20米处路西一处自建楼房,我在该楼楼梯口内盗窃了一辆深蓝色高仕牌自行车式电动车,我于当日骑到市委北边的盘古园,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了。 3、被告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孙彦华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孙彦华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89元。 二十一、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健康路中段市林业局西侧的老财政局家属院,将刘某己停放在大门口车棚内的一辆小鸟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49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己陈述:2014年3月20日,我把小鸟牌电动车放在老财政局家属院大门西边的车棚内,当天晚上发现电动车被盗了。当时报警了。 2、被告人孙彦华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驻马店市健康路中段市林业局西侧的老财政局家属院,盗窃了一辆小鸟牌自行车式电动车,车是什么颜色的我记不住了,不过在电瓶周围焊接的有铁皮,我于当天骑到遂平县南关桥头,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了。 3、被告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孙彦华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孙彦华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49元。 二十二、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侧的市检法家属院,将吕某某停放在一号楼楼下东单元楼梯口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16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吕某某陈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把电动车停在法检家属院一号楼楼梯口处,半小时后发现电动车被盗了。我当时没有报警。 2、被告人孙彦华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转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约20米路北的市检法家属院,我在东1号楼东单元梯口处盗窃了一辆雅迪牌两轮骑式电动车,我于当天骑到遂平县南关桥头,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了。 3、被告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孙彦华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孙彦华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160元。 二十三、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侧的市检法家属院,将林某某停放在西四号楼楼下的一辆森地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4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某某陈述: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把森地牌电动车放在驿城区健康路法检家属院北数第一栋楼楼梯口处,20分钟后电动车不见了。我当时就报警了。 2、被告人孙彦华供述: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转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约20米路北的市检法家属院,在那个院子里西4号楼东单元楼梯口盗窃了一辆森地牌自行车式电动车,我于当天骑到遂平县南关桥头,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了。 3、被告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孙彦华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孙彦华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45元。 二十四、2013年11月14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侧的市检法家属院,将南某某停放在东三号楼楼下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46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南某某陈述:2013年11月14日中午,我到驿城区健康路与文明路交叉口法院家属院找我朋友玩,我放在3号楼楼下的深蓝色爱玛牌电动车被盗了。后来我就报警了。 2、被告人孙彦华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转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西约20米路北的市检法家属院,在东3号楼东单元楼梯口内盗窃了一辆蓝色爱玛牌自行车式电动车,我于当天骑到遂平县南关桥头,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了。 3、被告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孙彦华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孙彦华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462元。 二十五、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中华路与沿溪路交叉口正南的市饮料厂家属院,将詹某某停放在一号楼楼下的一辆高仕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601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詹某某陈述: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把高仕牌两轮电动车放在我家楼下处,下午四点多的时候,发现电动车被盗了。 2、被告人孙彦华供述: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转到驻马店市中华路与沿溪路交叉口正南约50米处路东的市饮料厂家属院,我在院子西边1号楼楼梯口处盗窃了一辆黑色高仕牌自行车式电动车,我于当天骑到遂平县南关桥头,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了。 3、被告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孙彦华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孙彦华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601元。 二十六、2013年10月27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沿溪路建工小区,将张某乙停放在北楼楼下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117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3年10月27日中午,我家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停在建工小区北楼东单元楼梯口处,下午1点多时,电动车不见了,我就报案了。 2、被告人孙彦华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我转到驻马店市沿溪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约20米处路东北侧的建工小区,我在最北边那栋楼东单元前的储藏室墙根处盗窃一辆雅迪牌自行车式电动车,我于当天骑到遂平县南关桥头,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了。 3、被告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孙彦华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孙彦华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117元。 二十七、2014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预制厂(地建公司)家属院,将邵某某停放在北楼楼下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34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邵某某陈述:2014年2月20日中午,我家的白色爱玛牌两轮骑式电动车和红蓝相间的雅迪牌两轮骑式电动车停放在驿城区文明路地建公司家属院北楼三单元楼梯口处,半个小时后,这两辆电动车都不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