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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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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彦华、杜某某、王某某盗窃,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2、被告人王××供述:2014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8点多,我从驻马店坐班车到了汝南县罗店乡别桥村别桥街上,后来我在别桥街上路北的一家药店门前发现了一辆绿色的绿佳牌两轮骑式电动车,附近也没有人,我就上去用脚蹬了

2、被告人王××供述:2014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8点多,我从驻马店坐班车到了汝南县罗店乡别桥村别桥街上,后来我在别桥街上路北的一家药店门前发现了一辆绿色的绿佳牌两轮骑式电动车,附近也没有人,我就上去用脚蹬了一下车的脚蹬子,发现后车轮在转,我就知道车没有锁电机锁,我把车推走,在路边把电动车的点火线接上,就骑着电动车回驻马店市中山街我住的“富新旅社”了,下午我把车洗洗,同“小四”联系上后,我于当天下午在康达门口以600元的价钱把电动车卖给了“小四”(即郭××)。偷车前我和郭××商量过一次,对他说让他帮忙销车,后来都是偷车之后联系的。

3、被告人郭××供述:2014年3月31日,我在驻马店康达买了一辆××盗窃的电动车,是绿佳牌两轮骑式电动车。

4、合格证、用户保修凭证证实了被盗电动车的型号规格、车架号码、电机号码等相关情况。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处搜查到并已扣押。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430元。

十二、2014年4月1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王××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卫生院,将陈某某停放在卫生院内的一辆美菱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614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由被告人郭××之妻黄某某送交公安机关后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袁某某陈述:2014年4月1日上午,我邻居陈某某骑着我的电动车到驿城区顺河乡卫生院,电动车在卫生院里被盗了。

2、证人陈某某证实:2014年4月1日上午9点多钟,我骑着同庄袁某某的美菱牌黑色踏板两轮电动车去顺河乡卫生院办事时,把电动车停放在卫生院西南角处,10分钟左右后发现电动车被盗了。

3、证人黄某某证实:我丈夫郭××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告诉我,他买的黑色美菱牌两轮踏板电动车是从偷电动车的人手中购买的,买回来后放到邻居那里修了,后来我找到那辆电动车把它送到公安机关了。

4、被告人王××供述:2014年4月1日上午9点左右,我从驻马店市坐公交车到了顺河乡顺河街卫生院,我在顺河乡卫生院内转了转,开始没有发现可以偷的电动车,后来我在卫生院的医药划价处见有一个穿深色上衣的40多岁男子骑着一辆黑色美菱牌踏板电动车来到卫生院内,这名男子下车后把车头朝西放在花池边就进到屋内办事了。我就趁人不注意到那辆电动车前把车推走从卫生院里出来,后我用随身携带的梅花钥匙拧开车头,把点火线连上后就骑着电动车回到了驻马店市我住的“富新旅社”里,下午4点左右,我用公共电话给“小四”联系上,在康达门口,我以500元钱的价格把这辆电动车卖给了“小四”。

5、被告人郭××供述:2014年4月1日下午4点多,我在驻马店又买了××偷的一辆黑色美菱电动车,我给了××500元钱。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王××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证实被盗电动车的相关情况。

8、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袁某某。

9、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614元。

十三、2014年4月4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王××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卫生院,将李某甲停放在卫生院门诊楼入口处的一辆三枪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300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处查获后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4月4日上午八九点钟,我骑着三枪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到古城乡卫生院给我老伴看病,9点多时发现停放在古城医院内门诊楼走廊东门口的该电动车被盗了

2、证人邢某乙证实:2014年4月4日上午,我的一个老病号来看病时,我听他说,他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古城卫生院时被盗了,我帮他报警了。

3、证人李某己证实其父亲李某甲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被盗的情况。

4、被告人王××供述:2014年4月4日早上8点多,我从驻马店市区坐班车到了驿城区古城乡,到那里快10点了,我直接到古城医院去了,在医院里我见有一个戴着黑帽穿黑色上衣的老头骑着一辆银白色三枪牌电动三轮车带着一个老婆和一个两三岁的小女孩进到医院里后,老头把车停在老病房楼的楼下,车头朝西南。我见他们下了车都去到医药划价处那里了,我就趁人不注意到那辆电动车旁边用火机把线头一烧,连上线后骑着就走了。我把车骑到我住的“富新旅社”后,在下午我给“小四”打了一个电话,我说弄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还在康达碰面吧,“小四”就同意了。后来,我骑着那辆偷来的三枪牌电动车到康达不长时间,就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抓获了。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王××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3000元。

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盗的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处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十四、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的油库家属院,将杨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粉色高仕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8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我把我的高仕牌踏板电动车停在位于油库家属院的我家楼下,当天下午1点的时候,发现我的电动车被盗了。当时没有报警。

2、被告人孙彦华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我从遂平坐班车到驻马店后,我就在驻马店市区里转,后来我就转到驻马店市练江路与沿溪路交叉口正西约200米处、练江路路南的油库家属院,我在家属院最北边那栋楼,从东数第一个单元的楼梯口处靠着铁栅栏的地方盗窃了一辆骑式两轮电动车,是什么颜色及牌子的我记不住了,当天我骑到遂平县南关桥头,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郭××了。第一次盗窃前我跟郭××联系过,他对我说有车了销给他,后来每次偷车后联系他,把偷的车销给他。我盗窃用的工具有板子(用来破坏电机锁)、扁锥(用来开电源开关)、螺丝刀(拧螺丝)、T型锥和月牙形的锥子(用来开外挂锁),工具都是我自己做的。

3、被告人郭××供述:我从2012年秋天以来开始收购偷车,我记不清我买孙艳华偷的电动车的时间和车型了,基本上孙艳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卖给我电动车,他卖给我的大概有80多辆,所卖给我的电动车都是两轮的。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孙彦华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80元。

十五、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彦华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的油库家属院,将周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59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