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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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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彦华、杜某某、王某某盗窃,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3、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点多,我从驻马店到了确山县人民医院,我先进了新住院部东门,看看没有人,我又从东门出去,走到东门东南角,发现一辆红色的杂牌电动三轮在头朝西停着,没有上锁,也

3、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点多,我从驻马店到了确山县人民医院,我先进了新住院部东门,看看没有人,我又从东门出去,走到东门东南角,发现一辆红色的杂牌电动三轮在头朝西停着,没有上锁,也没有车棚,我就用扳手连上扁锥插入点火开关里一拧,就把车发动着了,我骑上三轮车就从医院出来正东走了,后来卖给了“小四”。

4、被告人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杜××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杜××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264元。

七、2014年3月12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杜××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陈某乙停放在新住院部东门的一辆白色济南轻骑牌骑式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6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乙陈述:2014年3月11日晚上9点半,我把我的电动车放在确山县人民医院病房大楼东侧小门外。第二天发现电动车被盗了。

2、证人李某丁证实2014年3月12日凌晨在确山县人民医院停放的电动车被盗的情况。

3、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我在确山县人民医院盗窃了一辆红色的杂牌电动三轮车后,我先是把这辆三轮骑到确山县县委家属院边的绿化带里放着,接着我又去了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在新住院部东门东北侧,发现一辆白色的济南轻骑电动车在头朝西停着,电机锁在锁着,我就用T型锥、扁锥把电机锁、点火开关拧开,发动着车,我骑上电动车就从医院出来去了驻马店,到了市区后我先把车停在820附近的一家早餐店门前,接着坐班车到了确山,我下了车后又坐三轮去确山县县委家属院边,骑着我放的三轮去了驻马店,第二天我把这两辆电动车分别以450元、350元的价格直接卖给“小四”了。

4、被告人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杜××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965元。

八、2014年3月16日凌晨2点,被告人杜××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李某戊停放在新住院部北门西侧的一辆红色新鸽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341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4年3月15日夜19点多,我将我的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确山县人民医院新住院楼北门西边,第二天早上7点多发现被盗。车上有个军绿色的棚子。

2、证人刘某丙、刘某丁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李某戊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16凌晨2点左右,我从驻马店火车站去了确山县人民医院,我在新住院部北边西侧发现一辆红色的新鸽牌电动三轮,三轮没有上锁,带着绿色的帆布棚子,我就用扳手连上扁锥插入点火开关里一拧,就把车发动着了,骑上三轮车就从医院出来正东去了驻马店,到了驻马店后天就快明了,我就以700元的价格把电动三轮卖给“小四”了。

4、被告人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杜××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杜××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3418元。

九、2014年3月28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杜××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商某某停放在老住院部大门西侧的一辆银灰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417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商某某陈述:2014年3月27日下午6点左右,我儿子商振峰骑着我家的小鸟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到确山县人民医院,把电动三轮车放在老住院楼东门的花池边,第二天电动三轮车不见了。

2、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28日凌晨3点多,我从驻马店来到了确山县人民医院老住院部,我先把大厅里的灯关掉,后走出大厅发现在老住院部大门西侧十米左右处有一辆银灰色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头朝北停着,没有上锁,车也没有车棚,我就把车推着正西走到往北去的拐弯处,用一个扁锥把点火开关捣进去,使点火开关上面的线头露出来,再把点火线从点火开关上拽下来,用火机燎开线头,把线头直接接通发动着,骑上电动车先正北又正东沿着107国道去驻马店了,到了驻马店后我就把电动三轮直接卖给“小四”了,当时是以500元的价格卖的。

3、被告人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杜××的电动车的事实。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杜××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417元。

十、2014年3月30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杜××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确山县人民医院停放在老住院部大门西侧的一辆银灰色赛克牌三轮电动车的锁撬开,在推行电动车离开时被确山县人民医院保卫科人员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34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乙、李某戊、刘某丙均证实:2014年3月30日凌晨4点左右在确山县人民医院值班时,抓获了一名偷电动车的男子(杜××)。

2、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30日凌晨3点多,我从驻马店火车站坐车到了确山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下了车,我发现在老住院部大门西侧三米左右处有一辆银灰色的电动三轮车较新,我就用我随身带的T型锥把前轮的U型锁捅开,接着我就去推着三轮车正西走,刚走了有二三米,就有几个人从我后面追了过来把我抓住。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杜××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734元。

十一、2014年3月31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王××窜至汝南县罗店乡别桥村别桥街上,将邢某某停放在奇祥药店门前的一辆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430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郭××处扣押。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邢某某陈述:2014年3月31日上午8点多,我骑着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去别桥赶集,我把电动车停在奇祥药店门口,半个小时后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