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上旬的一天凌晨4点左右,我从驻马店到了确山县人民医院门诊楼那下了车,我到了住院部后,先从新住院部东门进去,把走廊里的照明灯关掉,又从东门出来,把停在东门南侧头朝南放着的一辆比德文牌红色骑式二轮电动车搬进了东门里,接着就用扳手接上扁锥拧开点火开关把车发动着,我骑上电动车就从医院出来回驻马店了,第二天早上我以300元的价格把这辆电动车直接卖给“小四”了。 4、被告人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杜××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杜××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040元。 三、2014年3月6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杜××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高某甲停放在老住院部大门西边的一辆无棚红色济南轻骑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89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某甲陈述:2014年3月5日下午五点多,我把红色济南轻骑电动三轮车放在确山县人民医院老住院楼西面后,上楼照看我妈去了。第二天早上六点半,我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2、证人高某乙证实:2014年3月6日早上,我父亲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的电动车在确山县人民医院被盗了,当时他在医院照顾我奶奶。 3、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点多,我从驻马店进入确山县人民医院新住院部东门,又从一楼大厅出来去了老住院部大门西边,发现一辆红色的济南轻骑三轮无棚电动车在头朝北停着,车的前轮在用U型锁锁着,我就用T型椎及连上扁锥的扳手分别把U型锁、点火开关打开,把车发动着,我骑上电动车从医院出来就正东走了,后来走到107国道我就把车骑到确山县朗陵酒厂工地边放那了。 4、被告人郭××供述了2014年3月份收购被告人杜××盗窃的红色济南轻骑电动三轮车的事实。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杜××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892元。 四、2014年3月6日凌晨4点多,被告人杜××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梅某甲停放在老住院部的一辆蓝色赛克牌二轮骑式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31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梅某甲陈述:2014年3月5日晚上六点多,我到县医院给我妈送饭,后来又把电动车停在老住院楼大厅内门口西侧靠墙处。第二天早上发现电动车被盗了。被盗的电动车是海蓝色赛克牌朵恋型。 2、证人梅某乙证实:2014年3月6日早上,我妹梅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放在县医院大厅内的电动车被盗了。 3、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上旬的一天凌晨4点多,我把从确山县人民医院偷来的红色无棚济南轻骑三轮电动车放在确山县朗陵酒厂工地边后,我又去了县人民医院,我直接去了老住院部一楼大厅,在大厅里门口西侧靠墙处发现一辆蓝色赛克牌二轮骑式电动车在头朝南停着,车没有锁,我就用扳手连上扁锥插入点火开关里一拧,就把车发动着了,我骑上电动车就从医院出来去了驻马店,找了一个存车的地方存了起来,接着我又坐班车去了确山,我骑上在确山县朗陵酒厂工地边放的电动三轮就又去驻马店了,后来我分别以460元、300元的价格把电动三轮及二轮直接卖给“小四”了。 4、被告人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杜××盗窃的深蓝色二轮骑式电动车的事实。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杜××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831元。 五、2014年3月10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杜××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刘某乙停放在老住院部大门西侧的一辆银灰色百事利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95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4年3月9日下午,我的百事利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停放在确山县人民医院老病房楼下,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 2、证人刘某丙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刘某乙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杜××供述:2014年3月10左右的一天凌晨2点多,我从驻马店搭乘一辆去确山县的出租车在确山县人民医院东侧的一条南北小水泥路路口下了车,我正南从确山县人民医院东侧的一个小铁门进到了住院部,在老住院部大门西侧,发现有一辆银灰色的百事利牌无车棚电动三轮车头朝北停着,前轮锁了一把U型锁,我就用T型椎把U型锁拧开把车推到老住院部东边,把点火线连上发动着骑上就回驻马店了,第二天我就以400元的价格把电动三轮直接卖给“小四”了。 4、被告人郭××供述了收购被告人杜××盗窃的电动车的事实。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杜××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34-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955元。 六、2014年3月12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杜××窜至确山县人民医院,将胡某某停放在新住院部东门的一辆红色玲珑马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郭××。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264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某陈述:2014年3月11日晚上8点多,我把红色玲珑马牌电动三轮车放在确山县人民医院综合楼东南角就上楼了,第二天早上6点多没找到后就报警了。 2、证人李某乙、刘某丙均证实2014年3月12日凌晨在确山县人民医院停放的两辆电动车被盗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