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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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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彦华、杜某某、王某某盗窃,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九、责令被告人孙彦华、被告人郭××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龚某某、孙某某、陈某丙、付某某、王某乙、刘某己、吕某某、林某某、南某某、詹某某、张某乙、邵某某、王某� ⒘跄掣⒘跄承

九、责令被告人孙彦华、被告人郭××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龚某某、孙某某、陈某丙、付某某、王某乙、刘某己、吕某某、林某某、南某某、詹某某、张某乙、邵某某、王某丁、刘某庚、刘某辛、荆某某、白某某、石某某、周某乙、康某乙、杨某乙、高某丙、柴某某、牛某某、于某某、郑某某、张某戊、远某某、朱某某、江某某等三十二人损失共计52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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