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李勇以被公司辞退,无钱买药由,向被害人郝某某、赵某甲借钱,被害人对此要求均未予以回应,被告人李勇遂以知道被害人郝某某、赵某甲的车牌号、家庭住址及家庭情况,会经常“拜访”老人孩子,并称被告人景镇华是其兄弟,饭店门外有其一帮兄弟等相要挟,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其虽向被害人郝某某、赵某甲出具了借条,但该行为并非民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李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景镇华提出的其持刀的目的不是索要财物,而是为被告人李勇出气的辩解,以及被告人景镇华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景镇华没有抢劫被害人吕某某的财物,而是跟随被害人取钱;被告人景镇华实施的暴力程度未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吕某某在报案时称被敲诈10000元,被告人景镇华不构成抢劫罪,应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景镇华明知被告人李勇向被害人吕某某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而使用暴力手段及暴力相威胁方法迫使被害人吕某某屈从,被告人李勇亦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两被告人的暴力程度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两被告人共同实施抢劫的行为,应对共同抢劫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非割裂的评判各自的具体行为;被害人吕某某报案之时所称的被敲诈之词,仅为被害人的主观认识,对评判被告人景镇华的行为性质并无本质联系;被告人李勇、景镇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具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景镇华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景镇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勇向郝某某、赵某甲借钱时,被告人景镇华未采取胁迫行为,被告人景镇华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李勇以知道被害人郝某某、赵某甲的车牌号、家庭住址及家庭情况,会经常“拜访”老人孩子,并称被告人景镇华是其兄弟,饭店门外有其一帮兄弟等相要挟,迫使被害人郝某某、赵某甲向其“借钱”,被告人李勇以合法形式相掩盖,实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景镇华应被告人李勇的要求到达现场后,明知被告人李勇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且以其是兄弟,门外还等着一帮兄弟威胁被害人,其以默许的方式为被告人李勇壮声势,共同形成对被害人的精神威胁、强制,迫使被害人郝某某、赵某甲交出财物,被告人景镇华与被告人李勇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