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景镇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赃款13800元,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牛鲁敬 人民陪审员 车淑云 人民陪审员 鹿义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 书 记 员 杨 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