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4年11月12日晚,被害人郝某某、赵某甲与同事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的七里香饭店吃饭,遇到被告人李勇,被害人郝某某邀请其一同吃饭,被告人李勇打电话让被告人景镇华赶到饭店,被告人李勇介绍景镇华称是其兄弟。席间,被告人李勇以被公司辞退无钱买药为由,向在场的人借钱,见无人回应,遂称知道郝某某、赵某甲的车牌号、家庭住址、家庭情况,会经常“拜访”老人和孩子。被害人郝某某称没有带钱,被告人李勇称不给现金,就要郝某某的手机,并称有一帮兄弟在门外等着。被害人郝某某凑借1000元,被害人赵某甲凑借800元,交予被告人李勇。被告人李勇分别给郝某某、赵某甲书写欠条后,与被告人景镇华离开。 2014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勇在章丘市铁道北路西首路南的兄弟羊汤馆店内被抓获归案。2015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景镇华在章丘市西外环海尔电机厂内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欠条证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勇向被害人赵某甲、郝某某出具借条。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张某某打电话向其借2000元钱,其筹措1000元送到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的“三义快餐店”交给张某某,当时李勇、“华子”在场,张某某将1000元交给李勇,李勇让张某某打1000元的欠条。2014年11月2日,张某某让其陪着给李勇送钱,在章丘市明水东琅沟附近的一个饭店,李勇收到1000元后,将欠条撕碎。 3.证人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6时左右,其和郝某某、赵某甲、赵某某夫妇、刘某某夫妇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的七里香饭店吃饭,遇到李勇,后来一个叫“华子”的赶到饭店,李勇介绍称是他的兄弟,饭店外还有一帮兄弟,席间,李勇称被公司辞退,无钱买药,要借点钱花,在场的人没说话,李勇称知道赵某甲和郝某某的车牌号、家庭住址及家庭情况,会经常拜访老人孩子,他们答没带钱,能否明天给,李勇不答应,要立即给钱,郝某某凑借了1000元,赵某甲凑借了800元,交给李勇,李勇打了欠条后离开。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下午6时左右,其和同事郝某某、赵某甲、赵某某夫妇、及其丈夫刘某某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的七里香饭店吃饭,遇到李勇,后来一个叫“华子”的赶到饭店,李勇介绍称是他的兄弟,饭店外还等着一帮兄弟,席间,李勇称被公司辞退,无钱买药,要借点钱花,在场的人没说话,李勇称知道赵某甲和郝某某的车牌号、家庭住址及家庭情况,会经常拜访老人孩子,他们答没带钱,能否明天给,李勇不答应,要立即给钱,郝某某凑借了1000元,赵某甲凑借了800元,交给李勇,李勇打了欠条后离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