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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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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人景镇华辩称:其拿刀威胁吕某某不是为了索要财物,而是为了替被告人李勇出气。被告人景镇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成立,应构成敲诈勒索罪;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敲诈勒索罪不

被告人景镇华辩称:其拿刀威胁吕某某不是为了索要财物,而是为了替被告人李勇出气。被告人景镇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成立,应构成敲诈勒索罪;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敲诈勒索罪不成立;3.被告人景镇华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景镇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一)抢劫的事实

被告人李勇与被害人吕某某系济南万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同事(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李勇被公司辞退),2014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勇以被害人吕某某请客未邀请其为由,要求吕某某到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的金阁饭店补请,并告知被告人景镇华其与吕某某有矛盾,要求被告人景镇华一同前往。当晚,被告人景镇华驾车载被告人李勇至金阁饭店。席间,被告人李勇以吕某某瞧不起自己为借口,向吕某某索要20000元,被害人吕某某认为太多,被告人李勇遂拿起盘子威胁吕某某,被告人景镇华用拳头殴打吕某某,后从轿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用砍刀的背面殴打并威胁吕某某,被害人吕某某害怕,答应交出10000元,并电话联系同事肖某某借款,被告人李勇联系一辆黑出租车,被告人景镇华同被害人吕某某乘车一同前往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汇泉路百货大楼南的工商银行,被害人吕某某从肖某某处取得8000元现金,并从银行卡中取出现金2000元。被害人吕某某将凑借的10000元现金交予被告人景镇华后得以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银行卡交易清单证明:2014年9月9日,肖某某在ATM机上取款7900元;被害人吕某某在ATM机上取款2000元。

2.终止劳务合同证明书证明:2014年9月份,济南万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勇终止劳动合同。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9日晚,吕某某打电话称要借8000元钱,约好在章丘市明水汇泉路的工商银行见面,吕某某坐着一辆银白色的轿车赶至约定地点,车上还坐着一个男的,但没下车,其将从提款机上取的7900元和随身携带的100元交给吕某某,当时吕某某的情绪非常不好,自称家里有急事,吕某某拿到钱后离开。后来,吕某某向其要银行的交易明细,其打出后交给吕某某。

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李勇打电话问其生孩子请客为什么不叫他,并让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的金阁饭店补请,席间,被告人李勇称请客不叫他是不给面子,“华子”突然打其面部一拳,李勇问此事怎么解决,其问李勇的要求,李勇要20000元现金,其认为太多,“华子”又打其面部一二拳,李勇拿一个盘子吓唬,后“华子”从轿车上拿出一把30公分长、10公分宽的砍刀,用刀的后背打其背部和头部,其害怕,答应给被告人李勇10000元,其给同事肖某某打电话借钱,被告人李勇打电话叫了一辆银色轿车,“华子”跟着其到章丘市明水汇泉路百货大楼南的工商银行,肖某某给其8000元,其又取出2000元,后和“华子”回到金阁饭店,其把10000元钱给了“华子”,被告人李勇问“华子”是否拿到,得到肯定答复后,被告人李勇先离开,其结账后,“华子”让其离开饭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