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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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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景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景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景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景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关于被告人李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勇对吕某某、张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认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实施抢劫10000元,敲诈勒索3800元的犯罪行为,其仅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2000元的事实,不属于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形,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应就其整个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如实供述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实,对其该起犯罪行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勇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李勇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比较恶劣,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景镇华的辩护人提出的景镇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抢劫、敲诈勒索过程中,被告人景镇华使用暴力或威胁、胁迫手段,积极参与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景镇华的辩护人提出的景镇华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景镇华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李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景镇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