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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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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2014年11月12日晚上,万昌公司员工郝某某、赵某甲与刘某某夫妇、赵某某夫妇、齐某某共七人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的七里香饭店吃饭,随后被告人李勇到达该饭店,郝某某便邀请李勇一同吃饭,李勇打电话给

2.2014年11月12日晚上,万昌公司员工郝某某、赵某甲与刘某某夫妇、赵某某夫妇、齐某某共七人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的七里香饭店吃饭,随后被告人李勇到达该饭店,郝某某便邀请李勇一同吃饭,李勇打电话给被告人景镇华,景镇华随后赶到,被告人李勇介绍景镇华称是自己的兄弟。席间,被告人李勇以自己被公司辞退没有经济来源但需要钱买药治病为由,要求在场的人借钱给他,并称知道郝某某、赵某甲的车牌号、家庭住址、家庭情况,会经常拜访二人的老人和孩子。被害人郝某某称没有带钱,被告人李勇称不给现金,就要郝某某的手机,并称有一帮兄弟在门外等着。被害人郝某某拿出身上的现金400元,借到刘某某600元,当场将1000元现金交予被告人李勇,被害人赵某甲拿出身上的400元现金,借到刘某某现金200元、齐某某现金100元、赵某某现金100元,当场交付被告人李勇现金800元。被告人李勇分别给郝某某、赵某甲书写了欠条。之后被告人李勇、景镇华离开。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勇、景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景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勇辩称:1.其未对吕某某使用暴力,亦未胁迫吕某某;2.其系向郝某某、赵某甲借钱,出具欠条,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成立,应构成敲诈勒索罪;2.被告人李勇与郝某某、赵某甲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被告人李勇对吕某某、张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认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4.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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