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勇曾是济南万昌印刷包装公司的员工,2014年9月份被公司辞退。2014年11月12日下午6点,其和同事郝某某、刘某某夫妇、赵某某夫妇、齐某某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的七里香饭店吃饭,遇到李勇,郝某某安排李勇一起吃饭,十分钟后,一个叫“华子”的人赶到饭店,李勇介绍是他的兄弟,席间,李勇成被公司辞退,无钱买药,要借点钱花,在场的人无人应答,李勇对其和郝某某说,知道其车牌号、家庭住址及家庭情况,会常拜访老人孩子,还称有一帮兄弟在饭店外等着,其称没有带钱,能否明天给钱,被告人李勇称必须立即给钱,郝某某答应给1000元,其凑借到800元,交给李勇,李勇打了欠条,就离开。 10.被告人李勇的供述证明:其和景镇华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东琅沟的某饭店吃饭时,敲诈勒索张某某2000元。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的饭店吃饭,其遇到郝某某等六七个人,以治病为由“借”郝某某1000元、赵某甲800元,并出具借条。 11.被告人景镇华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份,李勇给其打电话称一起砸一场酒喝(强迫他人请客),其和李勇到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李家埠村的三义饭店,张某某请客,席间,李勇向张某某索要2000元钱,张某某称1000元行不行,李勇不同意。张某某打电话借钱,没有借到,李勇吓唬张某某称让张某某在厂子混不下去、要弄死他,其拿啤酒瓶超张某某扔过去,未砸中。后来张某某联系上朱某某,由朱某某送到饭店1000元钱,李勇又让张某某打了一张1000元的欠条。2014年11月份的某天晚上,李勇打电话让其到章丘市宁家埠的七里香饭店吃饭,其到饭店时见有七八个人,席间,李勇以被厂子辞退,又有病在身为由,向在场的人借钱,并称知道他们的家庭住址和车牌号,最终李勇索要了钱物,还打了欠条,其认为李勇是借着自己的恶名,敲诈这些人的钱,其不愿得罪李勇,到现场后,就顺着李勇的意思做了。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报警及公安机关受案的情况。 2.抓获笔录证明: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勇在章丘市铁道北路西首路南的兄弟羊汤馆店内被抓获归案。2015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景镇华在章丘市西外环海尔电机厂内被抓获归案。 3.被告人李勇、景镇华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勇、景镇华的身份信息及无犯罪记录情况。 针对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景镇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