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起诉中央电视台《极速少年》节目涉嫌侵权的案件,原告认为央视《极速少年》节目使用的节目名称及节目标识侵犯了其就“极速少年”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央视更改节目名称、停止一切宣传报道,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诉称,该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了“极速少年”商标, 2016年7月7日获得最终注册,注册类别为第41类,包括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现场表演、新闻记者服务、无线电文娱乐节目等,该公司对“极速少年”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央视主办的《极速少年》是一档青少年团队竞技励志节目,央视作为主办方参与了该节目场景、拍摄、后期编辑、播出等工作,属于提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其在节目拍摄现场的背景板、计时器板上使用了“极速少年”标识,在节目播出过程的人物介绍栏、采访现场背景板处均使用了“极速少年”标识。2016年12月7日,央视通过爱奇艺、新浪、凤凰等7大网络平台对《极速少年》决赛进行了直播,并在赛前对节目进行了大力推广,各媒体曾以“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主办的2016中国青少年团队竞技励志节目《极速少年》、小鹿姐姐现身两江新区来主持”等宣传语对该节目进行介绍,该节目现已为公众广为知悉。 原告称,央视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节目名称,割裂了原告与“极速少年”之间合法的、固有的联系,使得相关公众产生了严重混淆,并且,央视凭借其固有的电视及网络渠道优势对该节目进行的持续推广,使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得以进一步扩张,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央视停止使用节目名称、停止在节目中使用“极速少年”标识,停止对该节目进行播出及宣传,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