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为了躲避其他车辆而急刹车导致乘客高某受伤。可公交公司一直不同意赔偿,高某遂将运营该公交车的某客运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顺义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某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共计15.6万元。 原告高某诉称,原告乘坐由被告员工张某驾驶的公交车时因车辆紧急刹车受伤,可被告却未支付任何医药费。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在途中受伤,这属于被告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万元。 被告某客运公司辩称,事发时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原告没有摔倒。医院的诊断报告是腰2椎体骨质疏松性脊柱压性骨折,这和原告本身骨质疏松有关联性,与外伤没有关联性,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乘坐被告员工张某驾驶的车辆时受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虽被告不认可原告在医院所花费医疗费与原告乘坐公交车受伤之间的关联性,但因被告对此未申请鉴定,故法院对被告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共计15.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