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适用1993年版《专利审查指南》对第11291号决定实体结果的影响。对比1993年版、2001年版和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可以发现,由于1992年以来不同时期的专利法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均未作修改,三部《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并无本质差异。因此,专利复审委适用2006年版《专利审查指南》作出第11291号决定虽有不当,但对第11291号决定的实体结果并无实质影响。此外,考虑到本专利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启动之日起至今已逾七年,尽快明确本专利的效力状态更为重要。鉴此,尽管第11291号决定所适用的《专利审查指南》错误,但因该适用依据错误不影响该决定的实体结果且基于尽快明确本专利效力状态的迫切需要,本院将综合其他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及第11291号决定的实体结果正确与否对本案作出处理,而不单单基于第11291号决定适用的《专利审查指南》版本错误即决定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三)本案专利申请人是否可基于其修改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得到审查员认可而享有信赖利益保护 根据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只要其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即可。同时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修改的时机和方式作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原则上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只是该项权利的行使方式和范围受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限制。在主动修改的情况下,只要遵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如何修改很大程度上由申请人自主决定。即使在被动修改的情况下,申请人对于如何修改仍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职权,但并不负有也不可能负有保证专利授权正确无误的责任。申请人对其修改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应自负其责。本案中,精工爱普生针对记忆装置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并非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的被动修改,当然应该对其修改行为的后果自行负责。精工爱普生关于其修改行为在实审程序中已经得到审查员认可,其基于信赖该审查结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在后续无效程序中应得到保障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应如何理解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时机与方法对此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权利要求用语含义的解释时机。权利要求由语言文字表达形成,通过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方式来描述和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任何语言只有置于特定语境中才能得到理解。同时,基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和文字篇幅的限制,权利要求不可能对发明所涉及的全部问题表述无遗,需要通过说明书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等加以说明。为此,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要求说明书应该充分公开发明的技术方案,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专利法的上述法定要求下,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对于理解权利要求含义更是不可或缺,两者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密切关联性。说明书的上述内容构成权利要求所处的语境或者上下文,只有结合说明书的记载,才能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在这一意义上,说明书乃权利要求之母,不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及其用语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就是理解和确定权利要求含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才能正确解释权利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严格把握解释时机,以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者没有明确的唯一含义为前提的主张,既违背文本解释的逻辑,又不符合权利要求解释的实践,本院无法赞同。 第二,关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用语含义的解释方法。精工爱普生主张,无论在专利侵权程序还是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专利审查档案中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可以用作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在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一般应当解释为申请日时所属技术领域中通常具有的含义;说明书、附图对该技术术语另有定义或者描述的,应当根据说明书、附图对该技术术语进行解释;说明书及其附图中没有定义或者描述的,不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陈述进行解释。郑亚俐则主张,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意见陈述只起过程记录和提醒作用,不能作为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术语含义的依据。可见,各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应当如何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以及能否利用当事人的意见陈述进行解释。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的一致性与差异性。无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还是在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客观上都需要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因而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上述两个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既存在很强的一致性,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一致性至少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权利要求的解释属于文本解释的一种,无论是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还是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均需遵循文本解释的一般规则;二是,无论是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还是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均应遵循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般规则。例如均应遵循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优先、专利申请人自己的解释优先等解释规则。但是,由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目的不同,两者在特殊的个别场合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对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或者其效力如何作出判断。基于此目的,在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必须顾及专利法关于说明书应该充分公开发明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法定要求。若说明书对该用语的含义未作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在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解释权利要求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作出认定。在这一程序中,如果专利保护范围字面含义界定过宽,出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将现有技术包含在内或者专利审查档案对该术语的含义作出过限制解释因而可能导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等情形时,可以利用说明书、审查档案等对保护范围予以限制,从而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作出更客观公正的结论。因此,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与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既有根本的一致性,又在特殊场合下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当然,这种差异仅仅局限于个别场合,在通常情况下其解释方法和结果是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