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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郑亚俐、佛山凯德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深(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2003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精工爱普生提交了第二次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第五次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是将权利要求26-28的主题修改为墨盒;将申请

2003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精工爱普生提交了第二次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第五次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是将权利要求26-28的主题修改为墨盒;将申请文件中的“油墨”修改为“墨水”。在上述修改完成之后,本专利获得授权。

2006年1月17日,凯德利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3月1日,精工爱普生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了意见陈述,对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是,将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7和19删除,并将该两项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2中。经过上述修改,原来的42项权利要求变为40项权利要求。此后,郑亚俐和易彩公司分别对本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在该两个无效宣告案件中,精工爱普生均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修改方式与前述修改完全相同。

在本案听证过程中,为说明“记忆装置”的含义,精工爱普生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提交了有关网络检索材料的网页打印件。精工爱普生提交的是其于2012年10月23日在“百度百科”中分别输入“记忆装置”和“存储装置”进行词条检索的检索结果网页打印件以及在“互动百科”中输入“记忆装置”所检索到的相应词条的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记忆装置”一语在我国大陆地区并非通用术语,不具有通常含义。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是其于2012年10月24日通过网络检索到的我国台湾地区出版的“中华百科全书”中“电脑记忆系统”词条解释网页打印件、在“谷歌”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输入“记忆装置”进行检索的检索结果打印件以及在“百度文库”中搜索到的日文《计算机日语词汇》相关网页的打印件,用以证明“记忆装置”在计算机领域是通用术语,与“存储装置”具有相同含义。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精工爱普生提交的网页打印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百度百科”是百度公司自己建立的,其内容以网友上传为主,很多常用词条尚未创建,在“百度百科”中未检索到“记忆装置”词条并不能证明该词条不是所属领域通用术语;而“互动百科”中对“记忆装置”词条的解释恰好可以证明“记忆装置”就是常用的存储器。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精工爱普生认为,上述材料形成时间是2012年10月24日,不能证明本专利申请日时“记忆装置”一语的使用情况;同时,上述材料均非来自我国大陆地区,不能证明“记忆装置”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情况。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均有助于说明“记忆装置”一词的含义,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证据材料,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百度百科”中目前并未收录“记忆装置”词条,但收录有“存储装置”词条,该词条的解释为:“用于存储信息的装置,通常是将信息数字化后再以利用电、磁或者光学等方式的媒体加以存储。常见的存储装置有:1、利用电能方式存储信息的装置如,各式存储器,如RAM、ROM等;2、利用磁能方式存储信息的装置如,硬盘、软盘、磁带、磁芯存储器、磁泡存储器、U盘;3、利用光学方式存储信息的装置如,CD或DVD。”“互动百科”中收录有“记忆装置”词条,其解释为:“记忆装置是指固定不可擦的存储器,主要用来存储英文打字机中固化不变的信息。也有使用半导体存储器和磁性存储器的,它的容量大小则和存储内容的多少有关。……英文打字机的记忆体实际上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存储器。英文打字机中的存储器根据工作的原理,可以分为两类:固定不可擦的存储器……不固定存储信息,用来进行数据交换的存储器。”我国台湾地区出版的《中华百科全书》(1983年典藏版)收录有“电脑记忆系统”词条,该词条记载了如下内容:“一般电脑系统都用许多不同的装置来储存运作时所需要的指令和数据。这些存储装置和那些用来控制或管理所存资料的法则叫做电脑的记忆系统。一部电脑的记忆装置可分成下面三类:一、暂存记忆装置……二、主记忆体……三、辅助记忆体……。”在“谷歌”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键入“记忆装置”进行关键词搜索,得到的搜索结果中既有日文文献,又有中文文献,其中日文文献多为“记忆装置”,中文文献则为“维基百科”对“存储装置”的解释,其内容为:“常见的存储装置有:利用电能方式储存信息的装置如各式记忆体,如各式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只读存储器(ROM)等……。”同时在“百度文库”的日文《计算机日语词汇》一文中,“記憶装置”的相应英文翻译为“storage”或者“memory”,即“存储”或者“记忆”。

我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1992年9月4日通过)规定:“本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但是,专利申请在本决定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告的,该专利申请的批准和专利权的撤销、宣告无效的程序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未作明文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6月25日发布了《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其中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十二号局长令,其中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01)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10日公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2006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38号令,其中规定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06)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2001)同时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施行修订后审查指南的过渡办法》(2006)规定,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06)的规定;2006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以下规定的事项之外,自2006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06)的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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