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审法院判决: 一、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带赔偿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二、奇虎公司、奇智公司连续15日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日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驳回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上诉人的扣扣保镖软件没有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并未使被上诉人丧失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一审法院以工信部发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认定上诉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当前互联网行业惯例,互联网用户在享受免费QQ即时通讯服务时,必须要忍受其中的广告和插件等,此认定明显不当。3、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的商业模式有利于免费用户,应该予以保护,是完全错误的。商业模式本身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也不具有法律可保护的利益,并不构成法律所保护的对象。4、一审法院认定扣扣保镖破坏QQ软件的安全性、完整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完全错误的。 二、上诉人在经营扣扣保镖软件及其服务时,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一审判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中的“虚伪事实”认定为包括“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容易引人误解的事实”,明显属于对法条的错误扩大解释。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既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谓的“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容易引人误解的事实”的情况,也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1)在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采用打分的形式对于软硬件系统的健康、运行状态进行评价,是常见的方式;(2)在本案中,扣扣保镖依据的是业内通用的评价规则和标准,对QQ软件运行状况进行整体、综合评价,所述评价规则和标准是科学的、合理的。扣扣保镖并不存在一审法院所谓的“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3)一审判决认为,扣扣保镖的评分和相关警示语会使用户误认为“我的QQ很不健康”、QQ的安全中心功能“危险”,会使用户对QQ产品和服务产生怀疑和负面评价,这完全是毫无依据的主观臆测。(4)扣扣保镖通过打分行为对QQ软件的客观状况进行评价,是完全合法的,而用户根据评价结果并结合自己的需要和判断,对QQ进行相应的设置,是其固有权利。显然,不能以此认定上诉人构成商业诋毁。 三、上诉人的扣扣保镖没有通过篡改QQ的功能界面从而取代QQ的部分软件功能以推销自己的产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上诉人的扣扣保镖并没有直接篡改QQ功能界面。所谓“替换”都是在用户的客户端进行,是经过用户同意并由用户操作的结果。2、如一审判决所述,弹出“点击安装360安全卫士”窗口,是在“扣扣保镖对QQ进行体检后”。显然,该用户已经是上诉人产品的用户,上诉人作为扣扣保镖的著作权人和经营者,在所运营的扣扣保镖软件中推荐“360安全卫士”是上诉人的正当权益。而且,扣扣保镖推荐安全软件的行为本身就是其安全功能的一部分。进一步而言,即便不通过QQ软件,扣扣保镖也完全可以直接引导用户安装“360安全卫士”。可见,一审判决所谓为上诉人“增加交易机会”的观点显然不能成立。3、所谓功能界面的更改也不等同于软件产品的替换,扣扣保镖“替换”的仅是“安全沟通”的信息页面,被上诉人的安全软件并未替换。就上诉人和用户两者的关系而言,所有“替换”的用户在替换前已经是扣扣保镖的用户,“替换”前后两者关系没有发生变化。4、所谓的“替换”发生后,用户的安全中心也仅有扣扣保镖本身,并没有广告或者其他应用入口。这种“替换”行为并没有为上诉人增加交易机会、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安全类”软件彼此存在潜在冲突,同一时刻同时运行必然导致系统的不稳定。因此,扣扣保镖对安全沟通页面的升级,避免用户同时使用两个软件,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6、一审判决所谓上诉人的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的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