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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初探(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在诉讼阶段,家事调解员受家事法官委托调解家事案件,调解协议经过家事法官审查确认,视为家事法官进行的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家事调查和心理疏导均在诉讼阶段,是家事诉讼的辅助手段。家事调查员出具的家事调查报

  在诉讼阶段,家事调解员受家事法官委托调解家事案件,调解协议经过家事法官审查确认,视为家事法官进行的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家事调查和心理疏导均在诉讼阶段,是家事诉讼的辅助手段。家事调查员出具的家事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作为证据的一种,为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提供参考。心理疏导员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或其他社会综合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认知方式和适宜的行为模式,帮助当事人理性思考,正确面对分歧,寻找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促成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案后回访阶段,家事调解员受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指派对已结案件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修复感情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充当基层组织和事佬的角色,其特色跟踪调解是家事审判社会功能的必然要求,既是家事司法体现社会功能的基本载体,又是家事调解员的分内工作内容之一,还是家事调解员自身价值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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