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陷“100%兑换手机”变卦门 80人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淑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7
摘要:不过,在法庭上,可供兑换的手机型号多了起来。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公司领导同意兑换手机,每月可供兑100部手机,型号包括“乐1S”等。法官追问,这些型号价格是否有“乐Max”高,代理人答没有“乐Max”价格高,且
不过,在法庭上,可供兑换的手机型号多了起来。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公司领导同意兑换手机,每月可供兑100部手机,型号包括“乐1S”等。法官追问,这些型号价格是否有“乐Max”高,代理人答没有“乐Max”价格高,且该款手机已停产,“按照原告要求,我们可以想办法给他们兑‘乐Max’手机。”
法官还询问,是否“乐Max2”价格更高、配置更好,是否愿兑付“乐Max2”。被告代理人表示可再同公司商议,至于80名原告是否都有兑换资格,还需之后继续核对。
那么,每月供兑100部手机,多久可以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乐迷”都兑完?乐视有关负责人2016年接受《新快报》采访时称,符合条件的“乐迷”约6000人,不过乐视方面代理人在法庭上称,经统计,除去用打卡软件刷量的不合格用户之外,最后收获“乐米”并有资格兑换手机的用户,共一两千人。
按照这个说法,加之每月100部的供兑速度,大约要一两年才能让所有人兑换完手机。对此,一些“乐迷”接受采访时表示难以接受。乐视方面则强调当初未约定兑换时限。
乐视代理人:“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
该活动是否为消费行为?乐视方面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这些问题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焦点。案件还将择期继续开庭。
“乐迷”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左胜高、许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80名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兑换原告每人一部3999元乐视手机”的义务,并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原告每人3倍费用,即11997元。
左胜高认为,该活动的“乐迷”是此前购买过乐视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消费者,且春节期间连续16天“签到”“打卡”,获得相应的“乐米”,并希望通过一定数额的“乐米”兑换乐视手机,是一种消费行为,而乐视在其中前后不一的规则,其实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欺诈。
他援引今年1月6日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称,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因此网络上积分换购商品,也属于消费行为”。
乐视方面代理人回应称,兑换活动系乐视公司“回馈用户”的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馈赠,兑换只需签到、回帖,付出的成本极低,应适用于合同法的要约条款,并非消费行为,更不是消费欺诈。
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 乐视兑换手机是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
乐视方面代理人解释,他们已“非常宽容”:活动原先要求须指定区域回复指定内容,现在只要回复内容都算数;原先“乐米”一年内有效,现在这批用户的“乐米”永久有效,分期兑付;除了该起诉讼之外,也有其他人提起诉讼或要求和解,现已兑换手机。
沙正、曹木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他们想要的不仅是一部乐视手机或是3倍赔偿,而是乐视的道歉。原告代理律师称,因为原告人数众多,且案件拖延时间较长,是否同意和解方案需征求原告意见。(文中曹木、沙正为化名)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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