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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公正司法与西方国家“司法独立” 的根本区别

来源:紫光阁官微 作者:闵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5
摘要:第三,如果实现西方国家“司法权完全独立,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任何干预和束缚”,就要把我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割、对立起来,并使司法优位于立法和行政。 司法从来都是与立法和行政紧密相连的。马克

  第三,如果实现西方国家“司法权完全独立,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任何干预和束缚”,就要把我国的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割、对立起来,并使司法优位于立法和行政。

  司法从来都是与立法和行政紧密相连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揭示过司法与立法的关系,司法是司所立之法,离开立法,何谈司法?资本主义立法的阶级偏私,决定了司法的阶级偏私。因此,在剥削和压迫制度下,司法的公平正义是不存在的。那种强调“立法机关对审判的监督通过立法来监督”的观点,是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有权对司法、审判直接进行监督,司法权不能独立于立法权而孤立存在。在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法的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性质和效力。行政法规是各级法院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可见司法权也不能独立于行政权而孤立存在。

  从法律角度说,我国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也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显然,司法解释不能优位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从国家机构角度说,立法机关优位于司法机关,全国人大优位于最高法院。这是不能更改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优位”,集中表现为“司法权优越”,就是承认法院具有法律审查权,这种审查权,是所谓“防止议会通过立法解释改变宪法规定的含义”,以“对抗立法权的专断”。在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西方国家法院院长可以当代总统、代议长。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宪法精神,不能容许在新中国出现。

  第四,如果实现西方国家“保障法官独立性,按照宪法法的规定,‘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为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承认对法官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就要把“法官身份”突出到不适当的地位。

  西方国家的社会性质和法院的暴力职能,要求保障法官的特殊身份。西方法学认为,“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不服从任何权威”,法官的职权高于一切,“拒绝政治、道德渗入”。为保障法官的特殊身份,就要维护其职位特殊性:(1)实行职位终身制或任职年限不受公务员那样的限制;(2)享有特殊待遇,实行高薪制;(3)要求法官非政治化、非政党化,对政治取中立立场;(4)法官具有“造法”职能;(5)有职务豁免权,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解职、审级等调动,无法定事由和弹劾程序,不被逮捕或起诉。这样的特殊身份和职业特权,使法官优位于政府官员,凌驾于人民大众之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阶级的对立和利害的分化,造就了资本的良心就是法官的良心。“司法独立”本身意味着法官不可能按良心办案,可他们却欺骗说,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法官按良心办案。

  三、反对西方“司法独立”要划清几个界限

  在司法改革中,我们应当从理念、模式和具体制度入手,划清与西方“司法独立”的界限。

  其一,划清“人民司法”与“精英司法”的界限。

  我国司法制度的灵魂是人民司法。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决定了国家司法权是人民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原则,提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要求。这样的司法权性质,决定了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司法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表现为司法审判阶级性和人民性高度一致。在人民司法制度下,审判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忠于职守,依靠事实和法律,以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权利为重,努力做到公正司法,保障司法公信力。“马锡武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为人传颂的样板,正是人民司法的突出表现。人民司法改变了司法人员相因承袭的“坐堂办案”,而是“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下基层、跑田间工厂,查事实、找证据,一身勤勉为民、朴实亲民形象。

  资产阶级司法是“精英司法”。这是由资产阶级政权性质决定的。在自由资本主义鼎盛时期,1842年德国莱茵省议会通过的《森林条例》,将 “盗窃林木”,规定为盗窃罪。在法官看来,将“捡枯枝”归之于“盗窃林木”并认定为盗窃,按盗窃罪惩罚,完全是公平和正义的。然而,马克思对于这样的审判连续进行了坚决的抨击。他认为,“捡枯枝”与“盗窃林木”两者的对象不同、加于对象的行为不同、意图不同,不能把“捡枯枝”规定为盗窃罪,并认为“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做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法定谎言的牺牲品了。”穷人因为“捡枯枝”而成为“法定谎言的牺牲品”,成为“法官谎言的牺牲品”,很显然,《森林条例》及其司法审判是既不公平也不正义的。马克思的结论是:公平和正义从来都是商品所有者的公平和正义,是资本的公平和正义,为了资产者的利益,立法和司法必须披上公平和正义的外衣。为实现司法目的,法官的特殊身份,还要用服装和道具来表现。堂内有回声的法庭建筑高大,是用来恐吓人犯、保障法官威严的;审判台高筑和高宽的座椅靠背,是抬高法官高大形象的;法官装备的法袍、法帽和法槌“三大法器”,都表明法官是口含天宪、一言九鼎的。起初,肥大的法袍后背缝制一个兜子,专门用于收藏金丝细软之类受贿物。又是法定谎言,又是特殊身份,又是服装道具,就把“精英司法”塑造成资产阶级统治的精巧工具了。
责任编辑:闵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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