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是否侵权?专家:并非原作每处别人都不能用(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黄琴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5
摘要:《绿海副刊》:您是否见过自己作品的同人作品? 郑渊洁:见过,是有读者私下传给我的,不过都是读者们私下写作,并没有出版或营利。我会对我的读者说,不要写这样的作品。道理很简单,你有才华为什么不创作一个属于
《绿海副刊》:您是否见过自己作品的同人作品?
郑渊洁:见过,是有读者私下传给我的,不过都是读者们私下写作,并没有出版或营利。我会对我的读者说,不要写这样的作品。道理很简单,你有才华为什么不创作一个属于自己的文学形象呢?你不用借用别人的形象,你去创作,只要你真的有才华,就可以很好地实现你的文学价值。尊重知识产权的个人,写作也会进步得快。
别人对我的作品进行同人创作,如果只是自娱自乐,不进行传播,我可以接受;但如果把作品拿出来出版,进行营利性活动,付费阅读,公号打赏,这是不行的。
《绿海副刊》:对于金庸诉江南案,您怎么看?
郑渊洁:金庸先生的维权行为是对的,的确被侵权了。江南的回应也非常棒,承认了事实,也诚恳地道歉了,说明他也是懂法的。我认为这件事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私下协商,都会成为中国文学界一件美谈。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给大家普及了著作权法,也给有志于从事写作的人提个醒,不要把才华花在同人作品上。
杨延超:同人是否侵权不可一概而论
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同人作品?检察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
《绿海副刊》:您如何看待同人作品的性质?
杨延超: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有很多分类,但没有一种叫“同人作品”的,所以同人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它虽然使用了原作的剧情和人物来创作,但还有自己的创新和变化,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去界定这一类作品到底是合理借鉴,还是构成剽窃。
如果只是使用了原作人物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很难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主要内容,人物的名字和作品的名字都是不受保护的。如果使用原作名字和相似的内容,那么就涉嫌侵权。还有一种情况,新作使用了原作名字,内容并没有照搬原作,而是根据人物的身份和原有情节作了自己的想象,这种介于“仅使用名字”和“照搬原作情节”中间的情况,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法律在保护版权方面,注重的是作品的形式和内容,只对内容和形式进行比对的方法,可能会让一些人在剽窃上有机可乘。有时候完全借鉴原作思路,只是换了表述方式,我们用传统的侵权比对形式来鉴定,就不太科学了。
但著作权法也在发展,比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尽管两个作品的表达方式不一样,但人物设定、人物关系等,实际上是能看出来于正作品的构思存在大量借用,以至于没有了独创性,所以他还是被判定侵权。所以当读者通过阅读,可以感受出对原作大量的模仿或照搬时,表达方式无论是否一样都可能构成侵权。
《绿海副刊》:以白雪公主的故事为例,上述几种不同方式的同人作品,在是否侵权上有没有不同?
杨延超:如果主角换成皇后来重新写一遍故事,虽然角度变了,但故事一样,依然构成侵权;如果写了白雪公主的皇宫生活,这就不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虽然保护版权,但并不是说原作里的每一处别人都不能使用,这种保护是有边界的。
一般人阅读后能感知到,新作大量使用了原作的内容,或者即使有原作故事情节的改造,但换汤不换药,这种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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