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呼吸内科】结核病人滥用药物导致肾损害致死案
来源: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本人代理的案件 放弃治疗 肺结核 肾功能损害 药物滥用 拒绝尸检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叶OO诉梧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患者周月芳因“咳嗽咳痰2月”于2013年5月27日到
本人代理的案件 放弃治疗 肺结核 肾功能损害 药物滥用 拒绝尸检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叶OO诉梧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患者周月芳因“咳嗽咳痰2月”于2013年5月27日到被告医院肺科住院,经初步诊断为:1、继发性肺结核两侧涂(末)复治;2、社区获得性肺炎;3、慢性肾功能衰竭期(氮质血症期);4、肾性贫血;5、结核性胸膜炎双侧涂(未)复治。被告给予患者行抗炎、抗结核等治疗,入院当日第二次服药患者出现恶心呕吐反应,医师给予止呕之后继续用药。5月29日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经被告医院处理无效,于5月30日经原告要求转梧州市工人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终因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于6月3日死亡。 【存在问题】1、忽视了患者肾功能有损害的事实,用药不慎及过量,病人出现呕吐等不良反应,止呕后继续给药,直接导致患者消化道大出血、肾功能衰竭加重,2、抢救措施不当,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时机,最终致使患者死亡。 【提起诉讼】2013年9月3日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87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医疗鉴定】由法院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由于患者死亡时未心心相印,只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认为:1、医方对患方的“肾结石”诊断存在漏诊,延误了患者肾结石的治疗,加重了患者肾功能损害。2、医方对进行抗感染治疗时,没有根据患者功能损害情况调整用药量,违反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规范。 【法院审判】一审判决:1、不认可患者的死亡(患者放弃治疗回家途中死亡)。2、只对医疗费承担30%的法律责任。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17545.27元10%,即21754.5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二审判决见:https://www.jufaanli.com/wenshu/11398144046895ec8a11e53fa12b7f89/?q=%E5%8F%B6%E7%A2%A7%E6%B1%9F&src=search 【代理手记】民俗与法律冲突下的医疗维权法律是自上而下的,而民俗却是自下而上的。法律是通过文字表达的,而民俗却是通过言语相传的。法律是上层对下层社会行为的要求,而民俗却是下层自身的行为的习惯。法律所要求的和民俗所表现的有时是相互矛盾的。现在是法治国家,法律总是以其强势迫使民俗屈服,迫使民众逐渐放弃民俗,迫使民俗慢慢消灭。1、关于放弃治疗。落叶归根,中国千百年来一直秉承的传统习惯。中国人离不开故土,故土饱含着一种安全,一种心灵的归依。即便活着流离失所,漂泊异乡,最终死也一定要死在故土。客死他乡是很悲惨、而又令人终生遗憾的事。客死他乡,灵魂找不到回家的路,民俗里还有叫魂回家的习俗。患者因病治疗无效最终死在医院,对今天新生代来说,这是再平常不过的事,然而对于我们祖辈来说,寿终正寝,才是理所应当的。所以就有了病人快死亡时放弃治疗回家等死的情形发生。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这种回家等死的愿望常常不能实现,有些病人带满了各种管子,管子一拔,坚强点的病人尚能一息尚存撑到回家,了了寿终正寝的心愿;稍脆弱的病人死在回家的路上,晚辈尽了力了,老辈离家近了。实在不坚强的病人死在拔管的当即,此时医师也无须再抢救,已经放弃抢救,免除了医师抢救的责任,离院的生命的还要记上生命体征,表示还有生命迹象,作为没有客死他乡的证据。虽然对于临死的病人放弃治疗回家死亡能够理解。但放弃治疗对于医疗损害之诉的法律适用极为不利。尽管放弃的当即呈现明显出无治疗的价值,但放弃治疗成为医方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其次,无法证实患者死亡。目前的死亡证明不适合传统的熟人社会,传统熟人社会,死亡由村委会证明。而当今以陌生人为主的社会,对于病死的由医院出具证明,意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寿终正寝的死亡证明,没有制度安排。居委会村委会对死亡事实的书证那是万万不能信的。城市社区,谁都不认识谁,开具证明那是相当的困难。而村委会开具证明倒是非常容易,但证明的证明力欠缺。所以即便病人死于家中葬于乡土,也无法证实患者确已死亡。难不成挖棺验尸。2、关于尸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人是有来世的,死要全尸。古代行刑砍头、腰斩也要把尸体合在一起埋葬,全尸方能在来世轮回。尸检是很残忍的,将人的各个器官进行肢解和切割,部分器官还要带走。尸检不仅是残酷的,而且尸检下的尸体是不完整的。随着病理技术的发展,尸检成了明确死亡原因的主要手段。有一种趋势,我们似乎没有尸检不足以明确死因,纵使死亡原因十分明确也不足以证明,就如同我们临床中没有病理报告那是万万不能确诊癌症一般。没有尸检已经成为众多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受理医疗过错鉴定的堂而皇之了正当理由。尽管患者住院良久最终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没有尸检也不行。而没有尸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理。纵使医疗过错再明显,缺乏因果关系的证明,侵权责任的举证是不完整的。放弃尸检意味着放弃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