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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妇产科】新生儿羊水吸入处理不及时导致婴儿承担50%责任

来源: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本人代理的案件 新生儿窒息 胎儿监测 转科 死亡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梁雪媚、黄家安诉兴业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原告梁雪媚于2012年11月28日2:34因“停经41+5周,阴道
本人代理的案件 新生儿窒息 胎儿监测 转科 死亡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谢青松 梁雪媚、黄家安诉兴业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原告梁雪媚于2012年11月28日2:34因“停经41+5周,阴道少许流血1小时”被送到被告兴业县人民医院产科待产,经检查后诊断为:“孕1产0妊娠41+5周;2、头位先兆临产;3、胎儿脐带绕颈1周。”2012年11月29日21:00出现规律宫缩。2012年11月30日11:10胎膜自破,羊水IIIo混浊,宫口开4cm,S-1,胎心音140次/分,宫缩持续30秒,间隔3-4分钟,中等强度。报告医师嘱胎监。医师查看胎监结果后考虑继续试产有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死亡,吸入性肺炎等风险,予剖宫产术。术前诊断为:1、G1P0G42W头位临产;2、羊水IIIo混浊;3、胎儿窘迫?4、过期妊娠。2012年11月30日12:10分送手术室行部宫产术,12:56取出一活男婴,阿氏评分1分钟评6分,5分钟评分8分,10分钟评分8分。14时15分婴儿全身皮肤青紫,19: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后经兴业县公安局、广西医科大学病理科尸体解剖检验认定:梁雪媚毛毛系窒息死亡。 【存在问题】1、在剖宫产胎儿娩出时没有儿科医师参与复苏。2、医务人员对新生儿窒息严重性估计不足,在新生儿复苏后未及时转新生儿科进行后续监护和检查。3、对新生儿胎粪吸入没有按照常规处理,新生儿突然缺氧考虑为误吸胃内胎粪返流所致。4、抢救动作粗暴导致患儿骨折。 【提起诉讼】2013年7月29日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0448.16元;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医疗鉴定】由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法源司法证据科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产程观察记录显示,孕妇于2012-11-29-21:00PM出现规律宫缩,25-30秒/5-6分,宫缩中弱,宫口通二指,S-2,胎膜未破,胎心正常,说明分娩进入第一产程。但产程记录显示2012-11—29-21:00PM—2012-11-30—11:l0期间,缺乏宫口开大、头先露的定时记录,以致临床无法及时判断产程进展情况以及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措施。”2、产程记录记载2012—11-30—11:10AM胎膜自破,羊水III度混浊,此时第一产程时间已达14小时,检查宫口开大4cm,S-1,枕左前位,胎心音142次/分;胎心监测示基线变异差,偶有变异及早期减速,该检查结果和临床过程表现表明孕妇存在原发性宫缩乏力、胎头下降阻滞、持续性枕横位或枕后位现象以及宫内窘迫,医院对该病理产程现象未能及早注意和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产程观察和处理方面不符合诊疗规范。3、医院于2012-11—30-12:20行剖宫产,术中刺破羊水囊,见羊水III度混浊、恶臭,取出一男婴Apgar评分:1分钟评6分(心率2分,哭声弱,肤色青紫,肌张力差,轻微喉反射);因羊水胎粪样,粘稠,予气管插管吸胎粪,吸出较多羊水,约15m1。刺激新生儿皮肤后哭声弱,予面罩加压给氧;5分钟Apgar评分8分(哭声弱,肌张力差),予持续吸氧后10分钟评分8分(哭声弱,肌张力差,肤色红)。4、以上术中所见和处理,说明术前存在胎儿宫内窘迫和新生儿窒息,主要原因在于新生儿出生前吸入羊水物质。因此,临床上应当高度警惕和处理“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根据《妇产科学》及《儿科学》教科书,以及《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临床路径(2010年版)》以及《新生儿窒息复苏指南(2011年版)》要求,开展诊疗工作。审查病历材料,医院在新生儿出生后对于其“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的认识存在不足,在出生对症处理之后,后续观察和治疗情况不详,患儿于出生后1小时30分出现全身肤色青紫,两侧腹股沟散在出血点,无自主呼吸症状,医院给予复苏抢救无效,于出生7小时死亡。医方对该新生儿出生后的病情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和持续给予对症处理。” 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因果关系参与度拟评定D级50%(40-60%)。【法院审判】一审判决,按农村标准,医院承担50%责任。一、被告兴业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黄寒安,粱雪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解剖费、鉴定费共76985元;二、被告兴业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黄家安,梁雪媚精神抚慰金30000元. 【代理手记】1、当事人黄家安是一个血气方刚,富有强烈正义感的小伙子,对未来充满着希望,对要求惩罚过错者充满执着。而他的妻子梁雪媚给他以默默的支持。尽管医疗损害维权之路漫长,路途之中充满着各种阻挠和陷阱,有了这样的当事人在精神上的大力支持,我们一起很坚强的将案件推进下去。2、案件能够委托到北京法源司法证据科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也是本案的又一胜利。虽然区内鉴定费用相对较低,但等待时间异常漫长,而且结果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是国内顶尖级的司法鉴定,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由于在国内有着较高的声誉度,所以不受案情以外的因素所影响。3、长时间的默契配合,与当事人保持着非常好的友谊关系。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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