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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妇产科】ABO溶血胎死宫内赔偿2万元

来源: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7-08-31
摘要:本人代理的案件 ABO溶血 胎死宫内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柳州医疗纠纷 黄OO与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黄OO,女,29岁,2011年7月13日在柳州市工人医院确诊怀孕,根据医院的
本人代理的案件 ABO溶血 胎死宫内 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柳州医疗纠纷 黄OO与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患方)(作者:广西医疗专业律师 谢青松 转载请注明出版) 【诊疗经过】黄OO,女,29岁,2011年7月13日在柳州市工人医院确诊怀孕,根据医院的要求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严格根据医生的医嘱进行各项检查,除1月所做1次ABO溶血抗体效价高(1:256)之外,其余各项检查均正常。考虑到胎儿存在ABO溶血,我们于2月11日转到医疗水平更高的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复查,复查时ABO溶血抗体效价结果为1:1024,经治医师徐建平开10付中药,10次吸氧,当日胎监1次正常。服用3天中药后,2月15日孕妇出现上火症状,服药期间胎心变弱,找经治医师处理,经治医师给予停药并喝杞菊茶处理。2月16日孕妇按医嘱喝杞菊茶,2月17日感觉无胎动,去医院诊断为:“宫内死胎”,予住院引产。 【存在问题】1、孕妇黄00在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检查结果显示ABO抗体效价比严重增高,医生既未将病情的危重性告知孕妇,也没有对胎儿发育情况进行必要检查,导致胎儿情况恶化时没能及时发现。 2、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对ABO溶血抗体效价比严重增高胎儿生存环境危险程度高没有及时终止妊娠,直接导致胎儿死亡。 【共同委托鉴定】双方共同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对胎儿死亡负轻微责任。 【协商解决】当事人与医院协商赔偿2万。 【代理手记】梅老师是柳州市第一中学的语文老师,他找到我是通过网络搜到的。当我接到他的电话时,了解到他爱人怀孕在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因ABO溶血胎死宫内而与医院发生了纠纷。在通电话时明显感到他的气愤与无助,以及想寻求帮助的急迫心理。后来在他爱人的信件中也证实了这一点。我愿意尽我所能为这样的人提供帮助。我告诉他,因为是胎儿死亡,不属于独立的生命体,因此案件赔偿主要限于精神损害赔偿,总赔偿额不高,可能也就2万元,所以如果委托律师经济上不合算。但他仍坚持,赔偿不是主要目的,只是为讨回公道。 鉴定责任出来后,梅老师通过自己与医院达成了协商赔偿的工作。案件结束之后,与梅老师成了熟悉的好朋友。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当事人在维权时并没有考虑经济成本,只是为了讨回公道。也许这就是诉讼的要义:正义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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