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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应当适用“存疑有利原告”

来源:无谓无畏 作者:无谓无畏 发布时间:2017-08-25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存在争论。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该“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单纯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传唤、留置等;有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存在争论。有的司法人员认为,该“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单纯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传唤、留置等;有的认为还包括处罚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拘留、收容教育等。  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的司法人员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刑事诉讼中有“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是指,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这一原则是出于公平公正的法理考虑,在强大的公安和检察机关面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堪一击。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查不清涉嫌犯罪事实的话,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的结论。同理,按照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对适用法律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作出有利原告的裁判。  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像民事诉讼那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民、官之间的诉讼中,本身已是不平等状态了,如果对争议问题再作出有利于国家机关一方的话,那么法就不法了。  从法理上概括刑事、行政诉讼原则为,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弱势一方的结论。  近来播放的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连续剧,之所以引起大家网上热议,最根本之处是把公平公正、扶弱(平民百姓)抑强(国家机关)贯穿始终。社会想和谐发展的先决条件是:把狮子老虎般的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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