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选举人大代表而言,在直接选举情况下,选举日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主持推荐产生的检票计票人员与选举委员会一起,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记录,监票人签字。第一,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本次选举有效。第二,票面上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该选票有效。第三,投票人数超过本选区应参加选举选民人数一半的,该场选举有效。第四,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选民过半票数的,当选。也就是说,如果该选区有投票权的选民有1000人,501人参加选举,该场选举有效;候选人所得票数超过251票当选。在间接选举情况下,与直接选举只有一点不同:即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就村民自治选举而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的规定是村民选举的制度保障。“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的规定,比人大代表的选举更为宽松,候选人所得有效选票仅符合相对多数原则就可以当选。 (六)宣布当选结果及说明理由 我国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法》在这方面仅仅用了一个条文——第四十四条,不足40个文字进行规定,对于说明当选理由,没有任何规定。在村民自治的选举中,“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几个文字,同样没有强调当选理由的说明义务。当选理由,也即向选民和社会大众公布当选者所得票数,这种知情权是公民选举权这种政治权利的重要内容,仅仅公布当选结果,不公布理由,轻者说是对选民的不尊重,重者说就是强奸民意!对结果的质疑和救济程序之阙如,更是我国选举制度的硬伤! 三、现行选举制度与全面落实人民主权的距离 全民落实人民主权,在选举制度上就应当全面体现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完整程序保障。从本源上讲,公民选举权的保障程序是民主落实程度的试金石。 (一)保障选民的知情权方面 候选人产生程序、正式候选人产生程序必须保障选民的知情权,不能让选民不知道该候选人政见、人品、公德意识以及能力的情况下投票选举,最起码得让选民知道该候选人说话是否口吃、是否有良好的德行以及办事公道的最基本能力。知情权是公民行使参与权等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信息不对称,就会实际上把公民参与当成专制的遮羞布看待,有粉饰民主的成分在里面。 落实选民的知情权,就要保障候选人产生的正当程序,第一,允许有被选举权的选民自荐成为候选人;第二,允许候选人竞选,以明确的禁止条款规定贿选表现以及举报处置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积极鼓励候选人向选民推介自己;第三,规范选举委员会的权力,把它变成单纯的选举服务机构,把实体权力——选择权真正交给选民大众。只要选举程序不违反已经生效的法律明文规定,对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就要一概承受。 (二)保障选民的参与权方面 参与不仅仅是参加,而是真正的全过程参与并在程序中发挥作用。这就要求在程序法上有确保选民参与的保障机制。如竞选经费的保障机制、审计监督机制等等,只有参与其中真正能够发挥作用,选民才会激发进一步参与的热情,才能积极调动主观能动性认真对待和行使自己的法定参与权。如果仅仅是摆设,是花瓶,就不会降低或消除公民对选举是“走过场”的质疑。 (三)健全和完善对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司法救助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仅有选民名单异议的司法救济程序,对于保障选民的权利是远远不够的!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何救济?选举委员会越俎代庖、专横跋扈,僭越法定职责,枉顾选民权利如何提供司法救济?选举委员会只宣布当选结果不公布当选者所得票数如何监督制约?诸如此类,选举权司法救助,针对公民选举权需要保障的现实来说,欠账太多! 不允许竞选,没有合法管道提供给想要取得人民代表资格的选民,逼得他们用不合法的方式去拉选票。无论是衡阳贿选案还是辽宁贿选案,该因素虽然不能代表全部,仍然不能否认是合法的竞选渠道缺失倒逼的。 四、落实人民主权,完善选举制度建设的建议 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大众文化普及程度来讲,是时候进一步推进选举制度法制化建设了。面对欠账较多的实际,我们可以先从条件相对比较成熟的几点入手,启动选举制度改革的进程。 第一,放开候选人自荐渠道。只要不违法,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自荐为候选人,只要满足争取到本选区一定人数的签名支持就可以被选举委员会依程序认定为正式候选人。现在人人为自媒体人的时代,通讯手段极为方面快捷高效,因此,选民用户的候选人具备条件争取选民支持。 第二,放开候选人竞选程序。通过竞选可以让真正人品好、有能力的人被选拔到为人民服务、给人民代言的立法机构之中,让公民大众真正感觉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在经济之外从政治上又真真切切的改革获得感!“将改革进行到底”这个提法,我认为就是说改革最重要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在这个进程中,任何政党和团体组织,都只能成为工具,只具有工具性价值,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工具!如果把本党、本组织的利益凌驾于人民利益至上,或者因为本位利益而阻挡人民当家做主实现的进程,都枉为人民利益的维护者! 第三,向选民充分说明当选理由。获得选民拥护支持,提高或保持较高的参加选举投票的比例,维持公民权重较高的有序参与政治热情都需要给予选民以尊重。向选民充分说明理由,畅通选民针对选举结果的质疑乃至救济的途径,是真正把自己定位于人民的服务员的人应当做的。 当然,选举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将选举过程变成全程无间断可复制可追溯的民众权利实现过程,让正义看得见,也是提高公众政治参与度,消除政治冷漠症的良药。但限于篇幅,仅仅就以上三点提出建议。我国民主权真正落实的的道路仍然其漫漫兮修远兮,但真正横下一条心,人民当家做主人的日子必定是可以实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