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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刘勇诈骗罪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8-21
摘要:刑事 控告刘勇诈骗罪控告人尹德会,女,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果元乡九榜村。犯罪嫌疑人刘勇,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城关镇南街131号附5号。刘勇是我聘用的会计,利用掌管我公司印章之便利,伪造了三份2013年6月1日同一天的三
刑事 控告刘勇诈骗罪控告人尹德会,女,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果元乡九榜村。犯罪嫌疑人刘勇,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城关镇南街131号附5号。刘勇是我聘用的会计,利用掌管我公司印章之便利,伪造了三份2013年6月1日同一天的三份《借款合同》,分别显示我向刘勇借款50万元、53万元和向蒋仕龙借款54万元。事实上刘勇在2013年1月26日从银行转账给我50万元,但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借条。另外的53万元和54万元都是无中生有。特别是其中有蒋仕龙(至今我也不知道是人是鬼!)因为从未谋面,连开庭时也是由刘勇全权代理。三份《借款合同》都是刘勇以去银行帮我贷款为由,让我签的空白合同,我签了这三份合同之后,刘勇就不到我公司上班,后来知道他又在一个“小贷公司”任财务总监了。他利用掌管我公司印章之便利,在离开我公司之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借款合同》,虚构我向他借款的事实,隐瞒以帮我贷款为由骗取我签字的真相,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构成诈骗罪。刘勇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刘勇起诉我之后,以不还款不归还我公章、营业执照和我建房的土地使用证相要挟,法院以不签字就拘留,逼迫我在法院预先写好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并且实际上是在我离开法院之后,由法警协同刘勇把我拖回法院强迫我签字。并由法院两次执行了我210万元的肥料。从2013年10月,我就向派出所报案,至今公安不立案。现在会理县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已承认此案错了,执行也错了,但是时效已过了。法院无法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事实已经明显证明刘勇构成诈骗罪。敬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立案,请依法通知我不立案的原因并允许我申请复议。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尹德会 2017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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