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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被判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遭质疑

来源:碧水蓝天 作者: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17-08-07
摘要:环境诉讼法 环保组织 海洋保护 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环保组织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遭质疑财新网07-31【财新网】(记者周辰)此前曾多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下称:重庆两江)遭遇公益诉讼 滑铁卢 。7 月 31 日,重庆两江收到一份民
环境诉讼法 环保组织 海洋保护 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环保组织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遭质疑财新网07-31【财新网】(记者周辰)此前曾多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下称:重庆两江)遭遇公益诉讼 " 滑铁卢 "。7 月 31 日,重庆两江收到一份民事裁定书,该组织因 " 不具有作为提起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提起的公益诉讼被法院驳回。对此,法律专家认为,该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判决并不合理。重庆两江负责人也表示正在准备上诉。2016 年 12 月 28 日,重庆两江、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阳江翌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获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2017 年 6 月 7 日,该案开庭审理。据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介绍,被告广东三家镍企在获得环评批复之前,擅自开工建设,自 2010 年来陆续将工业废渣倾倒在沿海湿地,导致大面积红树林被覆压死亡,也致近海海域严重污染。广东省环保厅及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经分别对三被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被告均具有 " 未批先建,违法堆填、倾倒 " 的环境违法行为。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红树林和滩涂的侵权行为,清除非法倾倒地的污染物,修复生态环境,并赔偿相应损失。虽然污染企业违法事实 " 板上钉钉 ",此次公益诉讼的结果却令人意外,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庆两江和广东环保基金会不具作为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公告费三万元由原告重庆两江自行承担。法院对此解释称,《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适用所有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是一般性规定,而《海洋环境保护法》是针对海洋生态这一特殊资源的特别规定,依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 的原则,对于本案的主体适用的法律应为《海洋环境保护法》,具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的主体只能是 "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而不能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据介绍,《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生态的侵权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体地位,《环境保护法》则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依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依法针对破坏海洋生态责任者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且有别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向财新记者表示,该中级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存在误区,把《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法》所做出的补充性规定理解成两法规定不一致,《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排除环保社会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也没有说只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才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王灿发认为,《环境保护法》是环保方面一个牵头的法律,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应该在整个环保领域都适用,所以《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改时都没有专门规定公益诉讼," 这种情况下都自然的适用《环境保护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王灿发说,由于《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关于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于是《海洋环境保护法》里规定行政部门提起诉讼可以进行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环境保护法》的一个补充性规定。此外,仅仅提出损害赔偿并不足够," 并没有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治理和恢复原状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让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那么海洋部门就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那海洋环境的恢复怎么办?" 王灿发表示,这些都是该判决所无法解释的,它将会造成很多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
责任编辑: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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