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读书摘要(全)
来源:边缘漫步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文:朱祖飞本人组织的康德读书会,于2016年2月27日在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二楼圆桌会议室举办了第一期康德读书会,之后一般每周六下午举办一次,经过13次阅读,将《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全部阅读完毕。以下是本人整理的读书摘要:
文:朱祖飞本人组织的康德读书会,于2016年2月27日在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二楼圆桌会议室举办了第一期康德读书会,之后一般每周六下午举办一次,经过13次阅读,将《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杨云飞译、邓晓芒校)全部阅读完毕。以下是本人整理的读书摘要:“纯粹实践理性”是道德唯一根据本书仅提出一个问题,康德要建立的一个纯粹的道德哲学,需要将所有的经验性的东西和属于人类学的东西全部清除在纯粹道德学说之外(P4)。到哪里寻找道德根据呢?康德认为除了纯粹实践理性之外,没有其他的基础(P7)。为了更好地理解“纯粹实践理性”这一概念,可以与中国道德哲学进行比较分析。中国传统心学认为,良知是道德根据。从新儒学的角度看,良知是先天的,是道德的本体,没有经验成分。所以,良知与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可以会通。中国的良知说与康德的道德学说区别在哪里呢?第一,传统良知说,仅停留在人类层面。康德的善良意志,存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包括人类而不仅限于人类。第二,传统良知说,是“即寂即感,神感神应”,也就是良知面对具体事件,自然会知,自然会作出道德反应。具体体现为逆觉体征,如:夜深人静,四下无人,我们为什么不去抢劫旁边的一位陌生姑娘的钱财呢?虽然钱财的物欲令人心动,但道德感的觉醒停止了恶念行为。这一道德感现象称为“逆觉体证”。而康德的道德学说,虽然也存在道德情感即敬重感,但是站在康德的角度,他会认为中国传统良知说,是自然感性反应,不是纯粹实践理性,充满经验成分。康德的道德敬重感,是对理性法则的尊重,不是感性反应。第三,康德道德哲学,既是自律的,又是普遍的。普遍法则是道德的评判标准 康德认为,不管是“人”,还是“非人”,不管在地球上,还是在星球,只要是“理性存在者”,除了一个善良意志(如同“良知”),没有其他任何东西可以称为善的。机智、勇敢、果断、坚毅、冷静、自制,人类这些自然禀赋的品质,是值得追求的,是好的。但是,一旦拥有这些自然禀赋是一个不善良的人,这些品质反而助纣为虐,是极其恶劣和有害的。拥有财富、权力、健康、荣誉的人,如果没有善良意志制约自己,就会使人骄傲与狂妄。由此,康德得出善良意志是最高的指挥者,具有绝对的、最高的价值。康德接着追问,大自然赋予人类理性,目的何在呢?如果理性是为了幸福的目的,那么大自然这个设计就会十分糟糕。因为像动物过着本能的、感性的生活,如小狗、小鸟一样,就可以过着幸福的生活。理性反而干扰本能,贪欲影响幸福,偏离幸福。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能给人类带来更多的幸福生活,反而带来更多的麻烦。康德尖锐指出,据说理性能给我们幸福和生活满足方面带来好处的说法,是大言不惭的。由于这样,许多人产生一定程度的理性恨,反而去追求小桥、流水的朴素生活。康德认为,理性作为实践的能力,真正使命绝不是产生作为其他意图的手段,在于道德,善良意志就是最高目的本身。康德提出一个义务概念,作为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第一,康德指出违背义务的人,谈不上道德。其次,一些行为表面上合乎义务,但实质上怀着其他其目的,这些行为应当排除在道德之外,如为了名声而捐款。再次,童叟无欺,诚实信用做生意,是不是就是道德行为呢?如果为了长远生意考虑,就是自利行为,也不是道德行为。第二,保存生命,不能自杀,是一种义务。如果因为害怕死亡,恐惧死亡而保存生命的,就不是道德行为。相反,如果悲伤已经使生命索然无味,没有出现意志消沉而自杀,而是为了保存生命而存活下来,就是道德行为。第三,因为同情心,因为自己快乐而帮助他人,即使不带有虚荣心和其他利己原因,也不是道德行为。为此,康德特地举例说明,一个人缺乏同情心,自己也陷入困难,但这个人从死一般的麻木中挣扎出来,不是出于爱好,仅仅出于帮助别人的义务而帮助别人,那就是道德行为。第四,促进自身幸福是间接的义务(直接的义务是自然禀赋和道德禀赋的完善,幸福是为此清除某些障碍的),因为幸福的人相对而言不容易受基本欲求得不到满足而作恶的诱惑。但幸福本身不是个确定的概念,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会有人选择及时行乐不顾长远幸福。对这些人,凭幸福本身无法说服他们。只能是出于义务的法则,仍然对于每个有理性的人下命令。再感性再贪图享受的人,也不能否认理性的命令,他毕竟不是动物(注:此段内容来自译者杨云飞先生的回复)。接着,康德提出道德三条原理:第一条,道德行为必须出于义务,为义务而义务,而不是出于爱好,包括情感偏好和温柔的同情心。康德不否定符合义务的行为是好的行为,是值得欢迎的行为,但不是道德行为。第二条,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实际效果,而在于行动的准则本身。也就是关键在于行为的动机,不以胜败论英雄,如为了纯粹救人而下海救人,即使自己牺牲了,救人失败了,也是道德行为。第三条,义务是因为敬重法则而来的,具有必然性。康德认为,现实利益,虽然可以产生爱好,但绝不会敬重。抛弃现实利益,舍身取义杀身成仁,是值得敬重的。这种敬重的情感,不是来自感性即感官的影响而产生的,而是道德法则作用于主体的结果。以上就是道德的三条原理。康德继续追问:什么样的法则才是道德法则呢?答案就是,普遍的法则。也就是说:我绝不应当以其他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愿意我的准则果真成为普遍的法则(P24)。康德举例说:在困境中,不能成为违背诺言的理由。因为,这种谎言不能成为普遍的法则。否则,等于人类的自我摧毁。“古人云:人者天地之心。《中庸》道:天下之诚,可以赞天地之化育。”笔者以前无法理解,认为是宗教式的观点。看了康德的绝对命令“人不能说谎”的分析,终于理解。人人说谎,交易成本增大甚至无法进行,天地怎么可能欣欣向荣呢?天地只会出现饥荒,洪水泛滥等等。事实证明,谎言连篇的国家,如北朝鲜,始终与饥饿、灾难为伴。所以说真话,可以赞天地之化育。什么行为是善的呢?康德说,这根本用不着远见卓识的机敏,只要扪心自问:“你能够愿意你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吗?(P26)”如果你不愿意,那么这个准则就是卑鄙的,就不是道德法则。康德认为,只要你拿着这一个(即普遍法则)评判标准,就可以分辨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一评判标准,普通人都做得到,根本不需要什么高深知识。判断善恶,普通人比哲学家更可靠。康德指出:“因为一个哲学家毕竟不能拥有与普通知性不同的原则,他的判断倒容易为一大堆陌生的、不相干的考虑所扰乱,而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P28页)。那么哲学家意义何在呢?哲学使道德体系表述更加完备、更加易懂,并使其规则表述更加适合于引用,但绝不是让普通的人类偏离单纯的道德方向。由于道德价值比较脆弱,人们容易被爱好诱惑,所以需要道德哲学为道德打下坚实的基石;否则,道德将找不到安宁的地方。义务概念来自先天在第一章中,康德提出道德的三条原理,其核心在于“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凭什么得出这样的结论呢?是不是从人的行为中,凭经验归纳出道德的“义务”概念呢?康德认为不是的。比如,有人帮助他人进行了“捐款”,表面上合乎义务。这一行为,人们(包括行为人自己)即使进行作为严格的审查,除了为义务道德根据之外,似乎难以找到其他动机。但是,康德认为,真的没有任何其他动机吗?如为了博取“好名声”等。由此我们根本不能有把握地断定,确实完全没有任何隐蔽的自爱冲动,藏在那个为义务的道德假象之下。事实上,即使进行最为严格的审查,我们也绝不可能完全走进背后隐藏的动机,因为,道德价值,不是取决于人们看到的行为,而是取决于人们看不到的内在主观因素。(P32)。有人指责康德,“义务”概念如果不是来自经验,哪到底来自哪里呢?如果来自纯粹实践理性,那纯属单纯幻想。为此,康德反问道:如果来自经验,冷静的观察者就会怀疑,这个世界上是否确实能见到真正的德行呢?纯粹为义务而义务吗?但我们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一个明明白白的事情。所以道德是理性发出的命令,要求发生道德行为。比如,尽管到现在还没有过一个真诚的朋友或者爱情,但每个人还是要求在友谊中要有纯粹的真诚或者爱情。因为,道德义务,作为一般的义务,先行于任何经验,而存在于一个通过先天根据来规定意志的理性的理念中。康德认为,如果想从实际例子中,也就是从经验中,归纳出道德的根据,将是十分糟糕的。因为每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例子,如最近广东发生的“比亚迪撞翻大众”的例证,本身都需要先根据道德性原则加以评判,看其是不是道德行为(P34)。即便是圣徒(他们在世度过圣洁的生活,有高尚的德行,死后被教会册封为圣徒),在人们将他们确认为圣徒之前,也得先和道德完善的耶稣进行比较;甚至圣徒自己都会这样说:你们为什么确认我是善的,除了唯一的上帝,没有谁是善的原型。但是,作为至善原型的上帝,我们从哪里得到这个概念呢?上帝不是来自经验的,而是来自理性,来自理性先天的对道德完善性的拟定。如圣徒等道德榜样,只是用作鼓励,让实践规则更加直观,但不能代替来自理性的道德至善原型。(P35)康德如此确立先天的道德根据,抽象普遍地阐述出来,到底是不是一件好事呢?康德认为是一件好事。先抽象出道德形而上学的根据,也就是找到道德何以可能的根据,将道德根基构筑牢固之后,再进行通俗性的工作。道德作用于经验,但不是来自经验,道德形而上学就是追踪道德概念的发源地,并作出清晰的描述(p40)。自然的事物都是按照自然规律而发生作用,只有“理性存在者”可以按照意志行动。意志就是按照原则去行动的能力。按照道德律去行动的能力就是善良意志。道德法则对人类意志的强制性,就是命令。所有的命令都是表现为“应当”,也就是你“应当”这么做,由于人是有限理性存在者,所以并不必然按照“命令”去做,也就是并不必然被规定,所以表现为“命令”。由于上帝是完全的善良意志者,是全部自发的按照善的法则去行动,所以也就不存在“命令”的问题。一切的命令要么是假言的,要么是定言的。假言命令表现为,行动是目的的手段;定言命令表现为,行动就是目的本身(P42)。如果一个行动是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才是善的,那么这个命令就是假言命令;如果这个行动自身就是善的,合乎理性的意志,不与任何意图(包括幸福)相关,甚至没有任何别的什么目的,自身就是客观必要的,那么这个命令就是定言命令(P43)。人在现实生活中,有无限多的目的或者意图,于是父母就先让自己孩子学各种各样的知识或技术,以致于忽视训练对于目的本身的价值判断,如赚钱为了什么?康德特地举例说明,医生治病药方和投毒者杀人的处分,对于实现目的而言,具有同样的价值。言外之意,目的本身不能成为判断善恶的依据(p44)。康德认为实现幸福是现实的目的,因为每个人都会追求自己的幸福,因为这也属于人的本质。一般认为,实现自己的幸福是明智的。虽然是明智的,但毕竟是假言的。因为这种行动不是绝对的,而是作为其他意图的手段(p45)。康德最终得出,只有定言命令才是德性的命令(P45)。德性命令是无条件的,是必须被服从的。熟巧的规则(技术而言)和明智的建议(对于幸福而言),必须服从德性命令(p46)。自然法则是道德律的存在方式所有的这些命令(熟巧的规则、明智的建议和德性命令)是如何可能的呢?熟巧的命令是分析命题,因为任何人想要达到一个目的,就可以推出实现目的的、可控制范围的手段(P47)。明智的命令也是一样的,你要达到幸福,就必须实施实现幸福的手段。但是,幸福不是一种理性的理想,而是想象力的理想,如同美学一样,无法下定义,只能通过个别的描述。所以,幸福是个不确定的概念,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幸福观。因为人是有限的存在者(会死),而幸福概念的要素,全部是经验性的,每个人永远得不到最大福分的幸福,只能得到局限的幸福。如果你想要财富,就会招来麻烦、嫉妒和觊觎;如果你想要博学和明察,就会因为远见而忧虑;如果你想长寿,或许就是长久的痛苦(万一贫穷呢);如果你想健康,就不得放纵。由于幸福观各不相同,明智的建议不可能下命令,即不能表现为客观必然的要求。由于幸福观各不相同,严格来说,明智的命令根本无法下绝对必然的命令。所谓的命令只能是实现个别的、暂时的幸福感的手段,所以,明智的命令也是分析的命题,是假言命令。德性命令是如何可能的呢?它不会像假言命令一样,建立在任何的前提之上。比如不能说谎,不是因为怕失去信用的这个经验性的前提,而是谎言本身就是恶的,必须禁止。德性的命令不能通过经验归纳出来,康德特别强调:我们不能通过例证肯定的阐明,意志作出行动没有其他动机而只是由法则决定,我们无法排除主观里面一些动机没有存在,或许十分隐蔽的存在着(P50)。既然从经验中无法找到德性法则,那么就不得不从完全先天地探讨定言命令的可能性。康德认为,定言命令是先天综合实践命题,不是分析命题。至于这个先天综合实践命题如何可能,只能留待最后一章阐述。康德认为,定言命令只有唯一的一个,这就是: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定言命令不是空洞的概念,它像自然法则一样客观存在,于是康德推出定言命令的第一条变形公式:“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P53)。”自然法则体现道德律的存在方式。接着,康德举例四种道德义务:1、人能否基于令人绝望的痛苦而自杀?康德认为快乐和痛苦都是促进生命成长的元素,如果法则竟是通过具有促进生命的使命的同一种情感来破坏生命本身,那将是自相矛盾的,所以这条准则就不能成为普遍法则。2、一个人能否基于贫穷向他人借款时欺骗的偿还承诺。康德认为,这一条准则也不能成为普遍的法则,因为任何人都将不会再相信人家对他作出的任何承诺。3、一个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不去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即才智,而去寻欢作乐。这一个准则,人们也不愿作为普遍的法则。因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必然愿意自己身上的一切能力得到发展,为自己的各种意图的实现服务。4、一个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不帮助别人的准则,能否成为普遍的法则呢?康德认为,不能成为普遍的法则。因为他需要别人帮助的情况有时可能发生。第1、2例子中的准则就连无矛盾地被设想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也不可能,更不用说能成为道德法则。第3、4例子中准则虽然不能客观的自相矛盾,但是仍然不可能愿意提升为普遍法则,否则就会出现主观上自相矛盾。这些例子都是以同一个原则即“普遍原则”来作为道德的评判法规。我们的爱好与法则普遍性经常会发生冲突,往往为自己的爱好例外一次,这也说明定言命令的普遍有效性,不能用假言命令来表达。康德为此特别提醒,千万不要从人类特殊秉性、从某些情感和偏好,甚至特殊倾向来推出道德法则,因为这仅是主观准则。道德法则,排除了经验的依据以及上帝启示,似乎没有任何天上和地下实实在在支持的东西。但是,哲学有他理性自身纯正性,必须具有先天的来源以及由此拥有的颁布命令的权威。任何以此相违背的行为,都会使行为人感到内心的愧疚(P59)。在道德中,善良意志是超越一切经验性的价格之上的绝对价值,原因就在于道德摆脱一切经验的影响。经验不但不能提供德性原则,而且还有损于道德的纯正性。由于人类理性也会疲倦,往往会靠在经验性的东西上休息,但是,只要认真追问,就会知道那不是德性法则。经验性的爱好、快乐、痛苦、鉴赏、审美,都属于心理学等自然科学范畴,不是理性的自在自为的道德哲学(P61)。普遍法则真的是一条必然法则吗?如果作出肯定的回答,那么普遍法则必定先天地与一般理性存在者联系在一起,所以必须跨入到道德形而上学。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意志为自己设定法则的能力,只能在理性存在者那里找到。欲望的主观动机仅对个体有效,道德法则的客观动因来自本体界,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由于欲望关系才赋予主观目的质料的价值,这种价值就是相对的,不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这样的相对目的就是假言命令的根据。假设有某种东西,它的自在本身就成为绝对价值,那么就有可能成为定言命令的根据(P62)。康德认为,人及一切理性存在者,都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存在,不仅仅是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必须总是同时被看做目的。康德名言,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就是来自这里。康德进一步指出,一切以爱好为条件的价值,一旦爱好这个需要不存在时,便没有了价值。一切无理性的存在者,他们的存有基于自然,只有相对的价值,被叫做事物。与此相反,理性存在者,被称为人格,因为他们的本性已经凸显出他们就是自在的目的本身,就不是仅仅当做手段的东西。康德断言,如果理性存在者本身,不是绝对价值的东西,那么再也找不到什么至上的实践原则。接着康德推出定言命令的第二条变形公式即目的公式: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P64)。康德接着以目的公式对前面四个例子进行分析。1、自杀。自杀就是将自己的人格当作手段,违背了目的公式。不能自杀是对自己完全的义务。2、不能基于贫穷向他人借款时作出欺骗的偿还承诺。这种行为就是就是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来利用,而不是同时把他人当做目的,违背了目的公式。不能欺骗是对他人的完全义务。康德还在注释中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准则作出评价,他认为,这一准则是从目的公式推导出来的,但是不能成为普遍法则。它推导不出义务的根据,与道德义务说不符。否则,就出推出荒谬的结论,我不喜欢行善,你也可以不用行善;罪犯就可以抗辩说,法官自己不喜欢刑罚,也不用对我实施刑罚。3、一个人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即才智,不应当寻欢作乐。虽然不这样做,不会跟作为人格的目的本身相违背。但是,跟目的本身不相协调。作为人性的自在本身,应当锦上添花,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自然禀赋。这一义务,是对自己的不完全义务。所谓不完全义务,也就是有条件就完成,没有条件也不强求。如果自己生存都有困难,就没有时间和条件去完善自己的禀赋。4、一个人在有能力的前提下应当帮助别人的准则。虽然,不帮助别人,也不加害别人,人与人之间也能够共存,但是这毕竟是消极地,不是积极地,与作为自在目的本身的人性不协调。因为他人的理性自在本身,应当也尽可能成为自己的目的,不管实际上对自己是否不利。这一义务,是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p66)。目的公式不是来自经验,因为任何经验都无法足以提供普遍性的条件,而是来自理性本身,所以是普遍有效的。由于目的公式来自纯粹理性的本身对自己的立法限制,于是康德推出定言命令的第三个变形公式即自律公式:作为意志与普遍的实践理性协调一致的至上条件,即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理念。根据自律公式,一切与自己立法的普遍法则不符的准则都要被排斥。所以,意志就不仅仅服从法则,而且是这样来服从法则,以至于它必须被视为是自己立法的,并且正是由于这一点才被视为是服从法则(把自己看做是法则创始者)(P67)。自律公式是定言命令区别与假言命令特殊标志,因为至上的立法者意志本身不可能依赖于任何一种利益。一旦依赖于一种利益,就必须还有依赖于利益的条件准则。正是这样,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康德认为,前人对德性原则所作全部努力之所以全部失败,因为前人设想服从的法则,必然带有某种作为诱惑或强制的利益,不是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而是被其它东西强迫着。这样的命令就是有条件的,与自律原则相对立(P69)。不同理性存在者通过普遍的共同法则,抽象掉个人的差异以及私人目的,所形成的以自在目的本身的系统联合的整体,就是一个目的王国。在目的王国之内,人人(包括其他理性存在者)都是目的,不仅仅当作手段。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根据法则,理性存在者,互为目的和手段。人人成为立法者,服从自己立法的普遍法则。这样的目的王国,是康德的理想(P70)。意志自律作为德性的至上原则在目的王国中,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如上帝,祂的所有行动都符合普遍法则,所以义务要求并不适合于祂。一般理性存在者,他的感情、冲动和爱好不得与普遍法则相违背,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P71)。在目的王国中,一切要么有价格,要么有尊严。一个有价格的事物可以被相应的等价物所替换;与此相反,凡超越于一切价格之上的,才具有尊严。一切与爱好和需要相关的事物,都具有市场价格。理性存在者本身就是目的本身,它在自然规律面前是自由的,它只服从于自己的法则。除了法则为它规定的价值,并无其他价值。但这规定所有价值的立法本身,因此必定具有一种尊严,即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所以,自律是人的本性以及任何理性本性的尊严的根据(P74)。康德认为普遍法则的三个公式,其中一个公式都结合着其他两种,这样使普遍公式更接近于直观,更接近情感,更好理解。康德从善良意志出发,到达普遍法则的三个变形公式。所以,定言命令也可以这样表达:你要按照能把自身同时当做对于对象的普遍自然规律的那些准则去行动。所以一个绝对善良的意志的公式就具有这种形状(P75)。康德进一步指出,理性的自然区别于自然界的自然,就在于它为自身设定了一个目的。这一个目的就是善良意志作为质料。我们知道,善良意志只是康德的一个假设,也就是道德奠基的一个基础假设。这也是人是目的的核心所在,也就是“人是目的”是指善良意志为目的。一个理性存在者即使自己一丝不苟地遵守道德法则,也不能指望其他理性存在者也同样遵守,也不能指望自然界也能合目的地协调一致,如发生破坏性的地震、洪水等。尽管如此,普遍法则仍然有充分效力,因为它是定言地下命令的(P78)。没有任何的感性目的和好处,仅仅依靠对单纯法则的敬重,却要求每一个成员一丝不苟的遵守,要求似乎有点太高了。但是,如果不这样要求,理性存在者全部服从于自然规律,那么人和动物又有什么区别呢?虽然可以设想,理性存在者都统一在上帝之下,有此获得真正的实在性,有多少道德,在彼岸匹配多少幸福。但是康德认为,事物的本质并不因外在关系而改变,而且唯有不考虑外在关系的东西独自构成了人的绝对价值,不论是谁,甚至于最高存在者如上帝,都必须据此标准来评判人(P79)。意志自律的性质表现就是,同样一个意志,分成两步走,前面一个意志立法,后面一个意志可能违法,必须以前面一个意志为标准。意志自律作为德性的至上原则,是不能单纯分析出来的,是综合判断,必须先天地认识。但这样的工作,不属于当前这一章(最终也是实现不了)(P80)。康德认为,寻找道德根据,除了自律原则之外,任何的他律都是误入歧途:1、幸福主义。康德认为,幸福的人和善良的人,不是一回事。因为幸福并不必然指向善行。否则,德性和罪恶就会置于同一类别,二者就没有差异。2、道德情感主义。如哈奇森一样,道德情感视为道德器官所发。但是道德情感无法提供普遍法则,这是对于无能思想的人,才试图通过情感来帮忙。虽然这样,道德情感主义比幸福主义要好一些,它毕竟还是更接近于德性及其尊严,不是基于功利的计算。3、神学主义。传统的神学主义,往往会从荣誉欲和统治欲出发,如旧约里“愤怒的上帝”,于是往往走向权力和仇恨,与道德相对立。4、理性派。理性派是从完善性的本体论出发,如完善的盗贼。由于本体论概念是空洞的,不确定的,会陷入循环论证之中,最终还是会滑入感性之中。虽然如此,它比神学主义要好,毕竟接近纯粹理性的康德道德哲学。 相对而言,第3、4的一般完善性的概念要比第2道德感要好,因为它至少从感性脱离出来,带到理性的法庭上。之所以这些学说站不住脚,是因为他们把某个客体当做根据,以便向意志发布命令,这就是他律,这命令就是有条件的,我应当做某事,是想要别的东西。所以,属于经验法则,属于自然法则,不是定言命令。 康德认为,我们必须承认德性原则即定言命令的存在,它不是虚幻的。定言命令及自律原则都是真实的,而且作为先天原则是绝对必然的,而且也在实际运用。至于道德先天综合命题如何可能,则留在最后一章阐明(P87)。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自由,可以免受外来原因的规定,自己就是自己的原因。这样对自由的理解是消极的。还可以引出一个积极的自由概念,即道德立法。虽然自由不同于自然规律,但是自由也有自己规律【法则】。否则,自由意志就会走向荒谬,想干啥就干啥(P90)。自由意志只能按照德性法则来行动,因此,一个自由的意志和一个服从德性法则的意志完全是一回事。感性的世界,是没有自由余地,一切跟着感觉走。只要预设了自由,那么仅仅通过剖析它的概念就能从中得出德性及其原则。只要德性对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有效,那么就必须宣称将自由赋予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否则,理性就会在别的地方接受操纵。康德认为,把自由仅仅当做由理性存在者单纯理念中(没有经验,想象自己是自由就可以了)为自己行动提供根据,对我们来说是足够的。否则,我们就无法摆脱理论理性对自由的证明。我们已经把德性概念最终归结于自由的理念;但是从理论理性的角度而言,我们无法证明自由是现实存在的。但是我们只知道,如果我们要把一个存在者设想为理性的,并且赋有自己在行动上的原因性意识的,即赋予一个意志,我们就必须预设自由;于是,我们就发现,正是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必须把在其自由理念下规定自己的行动这一属性赋予每一个具有理性和意志的存在者(P93)。道德法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力量,导致快乐、痛苦及需求都成了无足挂齿。我们似乎无法给出满意的答案。必须坦率地承认自由和道德相互之间出现循环论证,假定自由是为了道德;而服从道德,是为了自由。自由与自己立法是一回事(P95)。一个理性存在者,第一,就他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他服从自然规律(他律)。第二,就他属于理智世界而言,他服从于并非经验性的,而只是建基于理性的那些法则(P98)。对于自由,我们永远无法证明。但我们也可以看到,如果我们把自己思考为自由的,我们就把自己作为成员置身于知性世界,并认识到意志的自律连同其结果,即道德性。然而,如果我们把自己设想为负有义务的,我们就把自己看做既属于感官世界,但同时却又属于知性世界的(P99),义务在于摆脱感性诱惑,服从道德法则。自律建立在德性之上,他律建立在幸福(经验性的)之上。定言命令如何可能理性存在者把自己作为理智而归入知性世界,那么就作用的原因是意志。但是从另一方面,也意识到自己是感官世界的一部分,感官世界的行动受其他现象,即欲望和爱好所规定的。如果仅作为知性世界的成员,我的一切行动都符合道德律。仅仅作为感官世界的成员,从而与自然他律完全相符。由于知性世界是感官世界的根据,也是感官世界的规律根据。所以,感官世界必须服从理智世界的立法(P100)。这样一来,定言命令就是可能的。因为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一个理智世界的一员,我的一切行动都是符合意志的自律了,但我同时直观到自己是感官世界的成员,所以感官世界的行动应当符合意志的自律,这个定言的应当表现为先天综合命题。康德将知性和感性世界通过意志联系综合起来,就是综合命题,理性来自先天的,所以是先天综合命题。普通人类理性的实践应用证实了这一演绎的正确性。任何人,哪怕是最坏的恶棍,只要他平时习惯于运用理性,就会希望自己遵守善的准则。只不过,他无法摆脱令他不堪重负的爱好而已(P101)。论一切实践哲学的最终界限在一个人身上,必然规律与自由是否可以共存呢?人的一切活动全部归入自然规律之中,理解起来更通畅和有用。但是,在实践的意图中,自由的小径毕竟是唯一的。因此,最精妙的哲学与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一样,都不可能靠玄思丢掉自由。所以,康德强调:人类理性的确必须预设:在同一些人类行动的自由和自然必然性这两者之间并不会有任何真正的矛盾,因为人类理性既不能放弃自然的概念,也同样不能放弃自由的概念(P103)。康德将自由和自然同时安放在人之中,为实践哲学扫清道路,清除表面的冲突。否则,宿命论就会将自由驱赶出去。普通人都能觉察到,人类理性具有独立性,自由和自然规律可以在同一个人身上并存。一旦容忍自己感性冲动违背自由理性法则,就要承担责任(P106)。康德提醒,实践理性通过把自己放进一个知性世界中来思考根本不会越过自己的界限,倒是当它想要进去直观自己、感觉自己的时候,它就越过了自己的界限。假如实践理性想从知性世界直观到一个如感性世界的客观东西,那么它就越过了界限,并且以为认识了某种它一无所知的东西。现在的盛行的价值可认识说,就是康德的批判对象。康德警告,理性观念诚然带来了不同于有关感官世界自然机械作用的另一个秩序和立法的理念,并且使一个理知世界的概念成为必要的,但没有丝毫妄想在此走得更远。否则,从客体上寻找的法则,都是他律(P107)。康德强调:如果理性胆敢去解释纯粹理性如何可能是实践的,它就会越过自己所有的界限,而这就是与解释自由如何可能的任务完全是一回事(P107)。自由是一个单纯的理念,它的客观实质性不能以任何方式按照自然规律被阐明,从而也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被阐明;自由本身绝不能举例说明,绝不能被理解,或者哪怕被认出来,自由只能被假设。在自然规律终止的地方,一切解释也都终止了,剩下的就只有辩护,也就是不能证伪“自由”不存在,即消除那些伪称更深入看到实物的本质、并由此大胆宣布自由不可能的人们异议观点(P108)。如何解释自由和自然规律之间的矛盾呢?康德认为,毕竟在现象背后有自在之物(尽管是隐秘地)作为基础,是事物自身的作用法则,人们不能要求“自在之物”与事物的现象所服从的作用法则是一样的,那么,这种矛盾就消除了(P109)人类无法解释自由,同样,人类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对道德的关心。尽管如此,实际上人们对道德还是关切的,我们称之为道德情感。但它不能成为道德的评判根据,必须被看做道德法则施加于意志的主观效果,只有理性才提供了它的客观根据(P110)。否则,就是他律。因此,一个定言命令如何会是可能的这个问题,只能回答到这样的程度:能够指出唯一可能前提,就是自由。因为自由自主(自由是自己的原因),所以道德。对于自由本身如何可能,这是人类理性无法回答的。纯粹理性如何能够单独地自己提供出一种动机,并导致一种会称为纯粹道德上的关切,或者换句话说,纯粹理性如何可能实践的,对此一切人类理性都完全没有能力作出解释,而试图进行解释的一切辛苦和劳作都是白费力气的(P112)。康德坦言,纯粹理性,在剥离一切质料之后,剩下只是形式,即普遍有效性法则。康德最后总结:人类理性会不知疲倦地寻求无条件必然的东西,并且发现自己被迫假定它(如康德假定“物自体”),但没有办法去认识它;只要理性能够发现与这个前提相容的概念如道德自律,就是够幸运的。至于如何理解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就是人类理性局限性所致的。这就是对一门力求在原则中达到人类理性的边界的哲学所能公正地要求的一切(P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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