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凭啥不能兼职做律师?
来源:民大李凯 作者:民大李凯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我从来没有思考过大学教师任兼职律师的正当性问题,因为不论从理义上或是实践上,其正当性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近来却看到了对此提出质疑的文章,让我在思考这一问题之余,也不得不发声阐明立
我从来没有思考过大学教师任兼职律师的正当性问题,因为不论从理义上或是实践上,其正当性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近来却看到了对此提出质疑的文章,让我在思考这一问题之余,也不得不发声阐明立场。当然,我要事先声明一下,我是一名大学老师,也是一名兼职律师,我不是在为自己辩解,而是在为中国的法学教育辩解。下面的话并不针对任何人,请勿对号入座! 我想,大学法学教师在学校的工作无非教学与科研两块儿,就这两块工作而言,实务经验让它们如虎添翼、锦上添花。 首先,毫无疑问,当一名大学老师具有更丰富的实务经验时,他所教授的课程能够更多地受到学生们的喜爱,道理很简单,这样的课程具有理论和实务的结合性,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让学生们觉得所学的东西更能学以致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科学生一毕业就能在法律岗位上找到感觉,但至少能让他们少走一些弯路、错路。这一观点恐怕不论对法学本科生、研究生或博士生均适用,不要认为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科生就应当投身到理论的知识海洋中,相反,法学研究要更接地气才行,因为法学本来就应当是一门务实的学问。 其次,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法学理论研究容易陷于空洞,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论研究的目标无非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果没有实务经验,如何发现问题,何来解决问题?或许有的人会说,法学研究中的问题不搞实务也可以发现,正如张明楷老师所说,把刑法典读100遍或许会发现刑法规定中的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也仅仅只能指向逻辑,不能指向经验,法学的生命在于逻辑,更在于经验。如果理论研究脱离了实践,不能给实践以指导,理论的智慧不能转化为司法的智慧,我们的法学教育就是失败的。我看到有文章举例说台湾不允许大学教师兼职做律师,但该文系典型的“以点概面、以偏概全”,作者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无视绝大多数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高校教师兼职做律师持欢迎的态度。该论者如果知道了美国章莹颖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同时也是该市的副市长的话,恐怕会暴跳如雷的。美国就因此没有司法公正可言吗!? 所以,我们不仅不应该反对高校教师做律师,反而应当对其持开放的、欢迎的态度,这不仅是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尊重,更是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推动。 此外,我听到的一些声音是,高校教师兼职做律师可能有损公平正义,我想,这恐怕就是纯搞理论拍脑袋臆想出来的东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同志对高校法学教师的不信任,总觉得他们会利用学术资源妨碍司法公正,但是,有没有这样的案例呢?如果有,它的占比是多少呢?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如果我们的意见和建议都是通过拍脑袋想出来的,这至少是比较危险的事情。而且,奇怪的是,说这些话的人也是在高校法学教师的谆谆教诲下走入社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另一方面,是对中国司法人员的不信任,他们又臆想到司法人员会违背原则、违背法律与高校老师沆瀣一气,但是,为什么司法人员不能与高校教师以外的人狼狈为奸呢?这恐怕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高校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一事,原因是什么?他们自己的心里恐怕比较清楚。更为奇怪的是,这些人却往往在司法的阴暗面游走。 高校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并没有取得高于其他专职律师的特权,恰恰相反,高校法学教师做律师会更有公义心、更有底线(至少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我做律师的原则是,一切行为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用下三滥的手段,也绝不用贪腐行贿的手段等),这恐怕是由于兼职律师比专职律师的生存压力更小的原因吧(如果我一年一个案子都不接,也不会产生生计方面的忧虑),所以较难产生利欲熏心的境况。 综上,高校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反而能够成为一股清流,更有利于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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