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集资诈骗罪常以某类项目作为宣传的载体,因此具体项目能否成型、是否具备盈利的条件,也是考虑整个案件性质的重点。故对于具体项目的分析,笔者认为也需要一份数据之外的鉴定意见。笔者所在的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B2B集资诈骗案件中,该案通过研发一种新型支付平台以吸引投资者资金,案件中法院认为因支付平台无法达到宣传功能,故认定被告人虚构事实。笔者在案中提出,由于该支付平台涉及网络支付、第三方管理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法院不能仅凭肉眼便认为平台没有达到此功能,应有专业合法的鉴定意见对平台作出鉴定,才可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这项辩护意见。 B.从电子证据入手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目前涉及到的集资诈骗案件,基本上都与网络有关,而在控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里,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即电子证据。为此,熟练掌握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这是做好对电子证据质证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重中之重。目前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章第七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过审查控方的电子证据材料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具备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否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电子证据依法排除之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另外一个有效的辩点。 C.从资金的使用状况入手进行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坊间有一句话:“成功了就是传奇企业家,失败了就是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这句话既说明了生意场上的残酷,也从侧面反映了其实许多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实际上均因资金不能回笼,导致生意失败而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前,应重点关注资金“来”与“去”的情况。对于进入涉案单位、个人账户的款项,究竟系某个项目的投资款还是借款,应予划分。对于款项的使用,也要考虑是否投入具体项目的开发、推广过程中。投入合法经营与非法使用所占的比例分别是多少。自互联网作为第三产业逐渐走入大众视角,每一成功的互联网公司前期均通过“烧钱”快速累积资源,抢占客户,因此钱如何来以及钱如何去,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考量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单位犯罪之辩 如果认定相关单位、人员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关证据已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为了让被告人获得较轻处罚,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应以单位犯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策略进行辩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较高档的量刑幅度相差不大,但涉案金额却有所差别。如被告人涉及金额300万元,如认定为个人犯罪,在无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则一般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相同金额之下的,若案件认定为单位犯罪,则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应根据具体案件数额考虑是否使用本策略。 认定是否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关注涉案单位成立过程、主营业务以及案发时集资诈骗行为在该单位中所占比例等情况。 (5)主、从犯之辩 集资诈骗犯罪多以团伙形式发生,而实践中经常存在某个单位在设立之初并非以集资诈骗作为主要活动,但在发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转向成为集资诈骗单位或集资诈骗作为部分业务。 对此,应对各单位人员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进行区别处理。如对于在单位内部不涉及集资诈骗行为的人员,应在审前阶段尽早提出相关律师意见,争取取保,以免随着案件调查,逐渐深陷。而对于涉及集资诈骗行为、但在单位中并非主要责任人员的人,则应根据其涉案金额以及金额的来源(是否从亲友)等入手,与主要责任人员区分开来,以获得较轻处罚。对于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在数额小的集资诈骗犯罪中,作数额上的辩护,仍是有效的,但此策略往往是在其他方面毫无突破空间时才使用的,应予注意。另外,对于数额问题,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能利用的空间较少,需要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做数额上认定的辩护时,也就意味着承认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重点辩护思路 如果说常规辩护思路是普遍适用、体现基本内功的“九阴真经”的话,那么重点辩护思路才是出奇制胜、一剑封喉的“独孤九剑”与“降龙十八掌”。而这两种辩护思路都高度依赖于笔者前面所述的律师的专业功底、专业技能和尽责敬业程度。没有尽责、专业作为基础,再有用的思路使出来也只是“江南七怪”的平庸招术,顶多成为谢逊自伤伤人的“七伤拳”,在辩护效果方面自然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 1.无罪辩护 言归正传,在对集资诈骗案进行重点辩护时,笔者认为,首先要厘清很多人对无罪辩护的两个认识误区:一种认识误区是无罪辩护的结果等于从重处罚。根据笔者及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的无罪辩护经验来看,有效的无罪辩护一般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无罪;二是比认罪还轻的从轻处罚。有效的无罪辩护是指有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无罪辩护。而无效的无罪辩护是指脱离事实依据(证据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无罪辩护,典型的例子是信口开河式无罪辩护或煽情表演式无罪辩护,这样辩护的结果自然会让当事人雪上加霜。另一种认识误区是无罪辩护等于全案无罪辩护。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的无罪辩护既包括全案事实的无罪辩护,也包括案件部分事实的无罪辩护。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胡乱选择。具体到“e租宝”,根据媒体报道透露出来的信息资料,在某些方面是可以重点进行无罪辩护的,具体分析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