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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历史遗留---平阳县住建局-转发县府办-关于解决-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用地问题-通知)---------平住建发(

来源:缪力晨 作者:缪力晨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文件 平住建发〔2017〕153号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发县府办《关于解决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用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分局(所): 现将县府办《关于解决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用地问题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文件 平住建发〔2017〕153号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转发县府办《关于解决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用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分局(所): 现将县府办《关于解决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用地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遵照执行。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年6月27日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7〕8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若干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有效处理我县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突出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解决全县若干历史遗留用地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办理房产证,供地手续齐全,项目建设工程无法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凭已颁发的房产证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原用地单位因撤销、注销、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存在的,在办理不动产过户(包括房产已过户)、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过程中,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的可由清算小组或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其他企业由清算小组或其工商登记的全体股东申请。三、因建设施工误差等原因,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实际占用土地范围与原批准不一致,存在少批多占土地违法行为,或现状房屋建筑面积超规划许可面积等少批多建违法行为,可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对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少批多占的面积在原批准面积的5%以内且不超出300平方米的,同时超占范围内无主体建筑的,对超占部分立案查处后(其中超占面积少于5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在企业作出整改承诺后可以不予立案),合法审批的用地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超占范围内存在主体建筑的,或超占面积占原批准面积的5%以上或超出300平方米的,须对超占部分立案查处并按现有政策补办供地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对2013年10月1日前私人建设独门独户落地房,土地不存在少批多占违法行为,房屋建设层数未超过许可层数,但业主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导致部分外挑阳台存在违章,且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确实无法补办规划许可或拆除会影响房屋整体质量安全的,经业主出具承诺,住建部门予以确认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予以保留的违章建筑,不动产权证书上以阴影图示相应标注,但不予确权。四、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利用经批准取得的划拨土地,建成职工宿舍并已办理房产证,后又经房改售予其职工的;或经县住房办批准,直接由职工集资联建住房的,可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已经发改部门(或原计委,下同)立项、住建部门(或原规划部门,下同)审批的,不再办理土地审批、转让等手续,将房屋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按住宅用途直接登记给个人。(二)以单位名义审批的职工集资联建用地和宿舍用地,房屋已分配给集资联建职工,现该单位已经撤并、改制或解散,不能以集体名义办理有关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可直接登记给该职工个人。(三)经国土资源(或原土地部门,下同)、住建部门审批的单位职工宿舍,实际建筑面积超规划审批面积的,如单位职工宿舍系划拨供地,且建筑面积超建部分亦为职工居住并经住建部门确认符合规划的,准予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五、已办理房产证,建于1987年1月1日前的公房、房改房,已由原房产管理部门于2003年1月1日前出售的,依据住建部门(或原房产管理部门)权属来源证明、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契证、购买者身份证明等材料,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直接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六、政府下属指挥部或国有房开公司开发建设的安置房(含腾退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用房改为商品房出售,对已办房产证或未办房产证但在1999年7月15日之前已经出售的,可按如下办法处理:(一)1982年2月14日—1986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项目用地已审批,凭出售住宅协议、购买者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建设项目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用地又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经原开发主体县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后,可按划拨土地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二)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建设项目用地未经审批的,经原开发主体或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地价款结算承诺书后,在土地已办理征收或权属明确为国有(原村委会出具证明经镇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按建设用地以国有划拨方式、住宅用途直接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已办理工程证或房产证的,可不再办理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已办理房产证的,不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除市政配套费外,其它税费不再收取。七、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之日前,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个人独门独户式住宅未批先建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平阳县城乡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建设用地补办手续,直接予以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一)属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因工程建设筹措资金需要出让地基的,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原土地、规划等部门已经收取有关建房规费、预收款(押金)的,或已批准规划许可、工程许可、已颁发房产证的,或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罚并已开具土地登记证明的,凭上述相关材料办理。(二)属省、市、县重点工程(包括乡镇人民政府道路等公建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拆迁安置私人住宅的,附拆迁安置协议书、规费缴纳发票及规费减免依据等有关资料办理。被拆迁方放弃安置房,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的,凭乡镇人民政府、安置户与现建房户签定的协议及住建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三)建房户属抢险救灾安置户的,凭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给予办理。(四)属于征地返回地基的,凭原征地协议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确认意见办理。上述情形中,属本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的,办理集体拨用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办理行政划拨手续。其中属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可凭原征地协议或原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等材料随同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为国有土地。八、单位集资联建房未批先建,但住房办、发改部门手续已批准的,在土地已办理征收或使用国有土地且二调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直接予以补办规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九、对历史未办理拆建审批手续就建设的独门独户式住宅,可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置:(一)2013年10月1日前,拆建时已取得规划许可并经核实符合许可内容或者已经办理房产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平阳县城乡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按原土地性质办理用地许可后给予不动产登记。(二)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房屋修缮备案、原拆原建备案或取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拆建意见,并按相关要求建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平阳县城乡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格的前提下,住建部门在规划红线图上签署符合城乡规划意见,并直接予以补办工程规划许可,国土资源部门凭住建部门签署的意见,直接办理用地许可后给予不动产登记。其中属于使用集体土地的,须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房条件。(三)以上情形中,拆建前房屋已办理土地证的,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证,补办用地手续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拆建前房屋已办理房产证的,由登记部门收回注销。十、本通知规定的各种情形,住建部门在审批或出具意见过程中,已颁发工程许可证或房产证的,可不再重新进行规划用地许可,凭工程许可证或房产证代替规划用地许可,但须在工程许可证或现状图中签署符合同意补办意见。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2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印发
责任编辑:缪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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