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概述
来源: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概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概念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概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网刑事律师 孙裕广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概念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证明,它主要载明采伐的时间、地点、面积、数量、树种、方式以及完成更新造林的期限等内容。它是区分森林合法采伐与非法采伐的重要凭证。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国家的林木采伐证制度。(二)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三)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除共同犯罪等情形,一般只能是在林业主管部门中负责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四)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五)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六)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四、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量刑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相关司法认定(一)如何认定客观要件中的“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属于空白罪状,客观行为要素需要通过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但未被空白罪状所在条文直接指出或间接隐含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不能将其归入空白罪状所类型化的具体构成要件。关于“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只要国家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已经届满,仍然继续发放采伐许可证就可以认定。关于“违反规定滥发”的认定。由于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的行为也属于滥发的一种。因此“滥发”应作狭义上的理解,即是指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没有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的行为。而违反的“规定”除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外,还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和国务院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林业行政法规、规章。因此,以下几种行为可认定为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1. 对于不符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条件、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 不按规定的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3. 存在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4. 丢弃职守、不对有关条件或文件进行审核就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5. 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二)如何判断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务中,如果行为人违法发证允许砍伐的数额、范围与领证人滥伐数额及范围相同,则其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未经批准就采伐林木,事后找有权发证人补发采伐许可证的,补证行为与滥伐的结果不能形成本罪的因果关系。实务中的疑难点是领证人实际滥伐的数额及范围超过违法发证允许砍伐的数额及范围的,是否能认定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集第694号案例,法官在李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评析中认为,认定因果关系应当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特别是在“一果多因”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多个因素的介入下而产生的,应当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等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越高,则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越大,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不足,反之则不然;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越高,认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越足,反之则不然。而在李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中,由于林木被滥伐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是地方政府改变作业方式,地方林业站站长未履行监管职责,他人超越采伐期限、超强度、超范围滥伐等多个因素造成的,法院最终认定李明违反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林木被滥伐致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仅列举重点部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集[第694号]:李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如何判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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