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就ofo被索赔案接受正义网采访
来源:邓学平律师 作者:邓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传媒江湖 背景:2017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1.正义网:本案
传媒江湖 背景:2017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1.正义网: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分担?邓学平: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该上海男孩未满12周岁,骑着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这就像驾驶汽车需要有驾照一样,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此外,该男孩逆向行驶,同样属于非常严重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综上,交警部门认定该男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需要指出该男孩虽然未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类似的自害行为并不能豁免自身的责任。这意味着,即便ofo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最多也只是和肇事客车司机、男孩家长一道承担次要责任。肇事客车司机的过错在于疏忽大意、操作失当,男孩父母的过错在于监护缺位、导致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违法骑行单车。汽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的责任都依附于肇事司机,为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本案最复杂同时也最具争议的地方在于,ofo公司有无过错?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站在最严格的立场上,即便认为ofo公司有过错,那么其责任份额也不应超过次要责任中的三分之一。而在我看来,ofo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正义网:此次事故发生之前,就有多家媒体报道,小学生之间流传着5秒钟开启ofo密码锁的神技。不仅如此,网上各种规避付费的方式也是花样翻新。可见,ofo单车目前使用的机械密码锁的确存在安全隐患。那么,ofo公司是否因此要负责呢?邓学平:这里面存在一个重大的概念误解。密码锁存在安全隐患不等于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不能混为一谈。说密码锁存在安全隐患是指可以不通过扫码的方式打开,无法保证自行车不被偷走,无法保证自行车的财产安全。而我们说自行车不安全时,说的是自行车在骑行过程中会不会造成人身危险和人身安全。密码锁不同于刹车,不属于单车本身的质量问题。不满十二周岁不能骑行自行车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全社会一体适用。ofo公司无义务通过特别的技术装置保证不符合规定的人都无法骑行单车,而且这在客观上也做不到。如同汽车无法保证没有驾驶证的人不去使用,除非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了交通事故,否则没人可以向汽车生产厂家索赔。对于共享单车而言,除了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突发疾病的人在骑行单车时也都会发生危险和事故。如果此时都要求ofo公司巨额赔偿,那么共享单车这个产业恐会彻底消失。一辆自行车如果符合质量技术标准,对使用者是安全的,不会因为加了一道密码锁就反而变得不安全了。这不合逻辑。不能因为网上或者社会上存在各种规避付费的开锁神技,就认为密码锁有原罪。就如同有黑客不断发明病毒,不能因此追究操作系统的责任。这些所谓的开锁神技都是对ofo公司的一种侵犯,是对ofo公司规定的使用方式的违反。只有按照ofo公司规定的方式使用单车,才能视为跟ofo公司之间建立了法律合同关系,ofo公司才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3.正义网:网络上还有一种说法是男孩利用ofo的技术漏洞,免费享受服务的同时却不支付费用,本质上是一种盗窃。ofo公司本身也是被侵权的一方,也是受害者。这种说法成立吗?邓学平:这种说法大体是成立的。凡是不按照ofo公司规定和公示的方式使用单车,都不能视为经过了ofo公司的同意。此时,ofo公司的财产被他人盗用,本身是被侵权的一方,是受害者。举个例子。一名行人趁车主不在,悄悄将他人汽车开走并发生交通事故,这名行人可以向车主索赔吗?小偷在偷东西的时候摔伤了,可以找失主索赔吗?这原本是非常简单的是非问题,但现在都模糊了。但是免费享受单车服务却不支付费用的行为,是盗用而非盗窃,因为用完还是要归还的。如果想要非法占有单车,不打算归还,那才属于盗窃。4.正义网:据了解,ofo单车已为每个用户投保人身意外险,用户在骑车过程中遇到意外事故可申请赔偿。那么,理赔之后是否就可不必再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邓学平:ofo单车为用户投保人身意外险,当然是为了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内,ofo当然是免责的。5.正义网:有人说鱼塘主人责任的经典案例可以帮助我们辨析这个问题。鱼塘主人没有修好围栏,小孩子跑进去游泳,不幸溺亡。鱼塘位于人员来往的村落,属于公共场所,鱼塘的管理人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鱼塘管理人没有对鱼塘做到充分的安全防护,留有鱼塘缺口,留下了安全隐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应在其没有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是否适用?邓学平:这个案例的描述很模糊,关键的责任要素都没有说清楚,是否是真实的案例也不得而知。但仅就其描述而言,中间就有很多问题。比如仅凭“鱼塘位于人员来往的村落”,是否就能认定其“属于公共场所”?既然是私人所有的鱼塘,就属于特定功能的私人属地,怎么能轻易界定为“属于公共场所”?另外,“留有鱼塘缺口,留下了安全隐患”是否能等同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缺口,鱼塘主人怎么进入鱼塘?这好比小偷从窗子爬进去偷东西跌倒摔伤,能否归责于“房东的窗户没有关好”?小孩子跑到鱼塘去游泳溺亡,归责于鱼塘主人没有修好围栏,是没有正当性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私人所有的鱼塘显然不属于这样的场所。当然了,国内的民事判决并不统一,各个地方的判决都不一样。不排除在类似的案例中,确有法院会判决鱼塘主人赔偿。这其中或许有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导向。但将这种判决上升为一项法律原则,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恐怕是不妥的。6.正义网:有人说,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用户维权依然存在难处,单是用户需要举证自己是在骑行中受的伤就有难度。那么,骑乘共享单车出事故,消费者怎么索赔、如何起诉?邓学平:骑乘共享单车出事故,消费者索赔、起诉的前提必须是自己是“消费者”。也就是,用户必须按照ofo公司规定的方式开锁和使用,否则自己只是盗用者而非消费者。此外,消费者索赔、起诉,还需要事故的发生跟单车的质量有关系,是单车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用户自己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那么跟ofo公司是没有关系的。这就好比买了一辆汽车,不能说发生交通事故就去找汽车生产厂商索赔,除非汽车质量问题导致了事故。骑行单车出了事故,首先还是找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胜诉概率才会比较大。当然,纯粹从固定证据的角度,还是有一些技巧和方法的。比如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离开现场,第一时间报警,让警察到现场固定证据。另外事发路段有监控的,及时调取、复制监控。自己有手机的,也可以及时拍摄视频、照片。对于自行车也要及时固定。因为发生事故后,现场一定有很强的痕迹,不会什么都没留下。收集证据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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