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周強玩忽职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7-26
摘要:举报周強玩忽职守 举报周強玩忽职守控告最高法院不守法不作为 根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20日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亲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不给收据,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我给静安分局挂号信邮寄,二个月再邮寄起诉。静安分局2010年12月27日收到“国
举报周強玩忽职守 举报周強玩忽职守控告最高法院不守法不作为 根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20日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亲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不给收据,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我给静安分局挂号信邮寄,二个月再邮寄起诉。静安分局2010年12月27日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超过二个月,根据老《行诉》第三十七条,静安分局行政上级机关上海市公安局2011年3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老《行诉》第三十八条,同级的上海市高级法院2011年3月21日收到疑难复杂重大行政案的“行政赔偿起诉状”,远超7日,根据老《行诉》第四十二条,《行诉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法院2011年4月11日盖章签收全套“申诉”材料。在修正的赔偿法规定时效六个月內完成全部诉讼,步步到位,适用法律、法规确当,符合法定程序,对最高法院每月去信,从未中断。而且最高法院又于2014年6月2日盖章签收号为1089600042607的特快专递寄的和2016年9月6日盖章签收号为1071561218413的特快专递寄的两套全套诉讼材料。 我是依据五四宪法、现行宪法、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诉讼的。本应根据老《行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诉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新《行诉》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也可指定或转移下级法院受理立案。 然而最高法院收到“申诉”,有6年3个月加23天,从未理睬。真是欲哭无泪,欲喊无声。严重违背老《行诉》第四十二条,新《行诉》第五十二条,《行诉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实质上就是不守法、不作为!依法治国绝不是口号!也绝不能是口号!!! 新国家赔偿法是2010 年12月1日实施,依赔偿法笫三十九条笫二款时效只有六个月,最高法院2011年4月11日收到【申诉】,在六个月之内我完成全部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新《民诉》第一百二十三条,新《行诉》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请求最高法院尽快受理立案,或指定或转移下级法院受理立案。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 诉讼人:孙方柱 答复手机:13980715239 2017年7月26日注:下有最高法院收特快专递回单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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