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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民事案起诉状、违反党纪举报函

来源: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作者: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联络员 刑事附民事起诉状 举报 刑事附民事案起诉状、违反党纪举报函原告:罗文辉,男,一九九四年生,汉族,中国江西人,系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中国逻辑学会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会员、国际政治学会会员、国际社会学协会会员,现住中国江西省上饶市
联络员 刑事附民事起诉状 举报 刑事附民事案起诉状、违反党纪举报函原告:罗文辉,男,一九九四年生,汉族,中国江西人,系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中国逻辑学会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会员、国际政治学会会员、国际社会学协会会员,现住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2号,电话:15946842976。被告: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地址: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电话:86-793-8323039(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办公室)、13979399133(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副局长兼党组书记)。诉讼、举报请求事项: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因自身过错、触犯刑法、民法的有关规定而侵犯了罗文辉的民事权益,赔偿罗文辉同志五万元人民币;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的除叶瑞明外其他领导、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并共赔偿罗文辉同志因他们违法违纪而带来的财物损失七万五千元人民币;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登报致歉;四,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相关领导、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分别判处相关人员每人三年以下的刑罚或管制或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五、请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举报单位的相关领导、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分别给予撤职、严重警告处分和警告处分。事实与理由: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罗文辉系国际笔会美国笔会中心成员、国际政治学会会员、国际社会学协会会员、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协会会员、中国逻辑学会会员、中国伦理学会会员(部分身份信息保密),公开发表杂文等文艺作品、论文60余篇,有自由之精神、独立之思维、法治之情操,曾向党中央首长举报移动公司非法克扣福利、贪污集团公款而得到习近平、李克强等同志在内的多位中央首长电话过问,而移动公司迫于此压力不得不出具调查回函。 2015年12月5日,罗文辉向上饶市公安110报案,称因轻信现在位于湖南长沙的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体行为人系该公司法人代表孙晨帆)谎称其同苏州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发行的《春风吹过90后》顺利,并以“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回购三千册,而苏州大学出版社发行两千册”的合作方式合作出版发行《春风吹过90后》。而苏州大学出版社的负责《春风吹过90后》的责任编辑在一次巧合下与罗文辉同志联系上,却坚称“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上只回购了几百册的《春风吹过90后》,非但没有支付回购的费用,还诈骗了苏州大学出版社一万余元的版税”。前后不同之处在于: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其以“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回购三千册”的方式向苏州大学出版社回购了三千册的《春风吹过90后》以表示其有合作的支付能力,而苏州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编辑称“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上只回购了几百册,不仅没付钱,还诈骗了苏州大学出版社的一万余元的版税”以表示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合作的支付能力(罗文辉同苏州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的电话录音以证明此事实)。加之,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还欺骗我说他们出过其他人的书,如在当代世界出版社出版的一本90后的书,而当代世界出版社责任编辑李俊萍联系我的时候称当代世界出版社同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过一本书,而那本书至今没出版的原因在于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迟迟不支付书款。如此一来,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没有资金实力的皮包公司,而该公司法人代表孙晨帆系惯犯,且跨越江苏苏州、江西上饶和中国北京等多地作案,并以诈骗手段骗取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主办的当代世界出版社的信任以再次作案(此事因罗文辉向当代世界出版社QQ揭发而没有造成进一步损失),其情节算作严重,符合2012年11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2012年12月24日公布的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于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的文号为主席令第83号的效力级别为“法律”的时效性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的二○一一年三月一日公布的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证据之《图书出版押金收条》(三张)证明罗文辉因轻信代表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孙晨帆的虚假的合作信息而被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孙晨帆骗取了押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合法的《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图书出版合同(信合字第201501018号)》第十一条“乙方采用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版税:30元(图书定价)*10%(版税率)*10000册”证明罗文辉授权其同出版社合作的书稿的价值为三万元人民币、合法的《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图书出版合同(信合字第201501018号)》第七条“乙方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出版上述作品,首印数为10000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报酬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而罗文辉至今未收到孙晨帆的三千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说明孙晨帆还拖欠罗文辉的三千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此加之,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孙晨帆以欺骗、隐瞒的方式骗取了罗文辉的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的押金、价值三万元人民币的书稿商品和因未在2015年12月10日前出版罗文辉的书稿而约定承担的三千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这一书稿商品的附加值,总计四万八千元人民币的财产价值,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算作数额巨大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中的私人财物价值,况且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孙晨帆跨地域作案了多起,并对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主办的中国国务院出资创办的当代世界出版社也进行了欺诈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时,罗文辉同苏州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的通话录音、罗文辉同当代世界出版社责任编辑李俊萍的QQ记录、罗文辉同孙晨帆的QQ记录等物证证明了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晨帆在向罗文辉通过介绍其之前合作过的出版业务中存在虚构了合作过程和结果的部分事实、隐瞒了合作结果和其公司运营状况的真相,以达到其和其代表的公司非法占有罗文辉的价值三万元人民币的书稿、价值一万五千元人民币的出版押金和附加价值三千元人民币的书稿违约金的非法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刑案立案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更何况,罗文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明罗文辉是一名残疾人,而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说明诈骗残疾人的财物的行为属于严重情形,否则该款也不会对诈骗残疾人财物的违法人员规定从严处罚。至于应不应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追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款“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说明被害人依法应当向公关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就说明了“诈骗了三万至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诈骗,而只要数额巨大的诈骗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听完罗文辉的报案自述后,上饶市公安110工作人员将罗文辉安排到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而罗文辉到了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后也将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向接警刑警出示过。可是,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接警刑警以“不能听我列举出的法律就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受理”和“此案也涉及到合同”为由将立案责任推给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不过,我向他们进一步解释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诈骗方以孙晨帆的名义(押金收条上有孙晨帆的签字)和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出版合同上有该公司的公章)对我进行违约活动,而违约前、订立合同时和订立合同前,代表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孙晨帆向我介绍其公司运营状况时存在隐瞒部分真相、欺骗部分事实(罗文辉同当代世界出版社李俊萍、罗文辉同苏州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的QQ记录、电话录音可佐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外的法律、司法解释,而我连选择依照哪部法律、司法解释的权利都被你们(指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非法剥夺吗?如此一来,你们(指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不就侵犯了我的选择自由的权利吗?不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吗?然而,接警刑警依然固执己见,将立案责任推给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并没有举出过法律依据,足以证明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接警民警不作为。如果接警刑警只针对我的案子不作为的话,接警刑警的此番行为佐证了接警刑警因其认识犯罪嫌疑人孙晨帆而涉嫌包庇孙晨帆。而罗文辉同接警刑警的接警通话录音,佐证了接警刑警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 随后,罗文辉因天黑而回去观察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的不作为、涉嫌包庇嫌犯的后续动向。果不其然,从罗文辉报案的2015年12月5日到2015年12月18日晚八点左右,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并未有过进一步进展。罗文辉怀疑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不作为的原因在于他们民警嫌麻烦、没有经费或经费出现问题而找站不住脚跟的借口搪塞罗文辉,就向嫌犯所在地中国湖南省长沙市的长沙市公安局110报案,而长沙市公安局110称“罗文辉在(中国)江西上饶市将所骗财物交给了在(中国)湖南长沙市的嫌犯孙晨帆,因此罗文辉应当向案发地的公安机关,也就是(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报案。只有案发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并向我们(指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发了协办函才能由我们(指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对嫌犯进行追赃行动”。于是,罗文辉再次拨通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110报警服务台电话,而服务台将罗文辉的电话再次转接到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再次以上次的站不住脚跟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荒唐理由推给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过一番据理力争后,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叫罗文辉当晚就去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面谈。当罗文辉准备好去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时,罗文辉向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拨通了电话,而另外一名接电话的刑警叫罗文辉明日上午再到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 2015年12月19日上午八点左右,罗文辉到达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同第三个刑警以此前的事实和理由据理力争后,第三个刑警也以上次第一个刑警的无法律依据的荒唐理由搪塞罗文辉以达到不作为的非法目的。于是,罗文辉将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110的通话内容原原本本地告诉了第三个刑警,并称“长沙市公安局说了只要你们发协办函到他们那里,他们就立刻办案”。可是,第三个刑警还是拒绝了罗文辉的合法要求。非但如此,罗文辉在2015年12月18日晚上通过江西省上饶市公安110报警服务台转接到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时候跟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刑警说过“如果你们经费不够,我允许你们追回赃款后抽取一部分作为侦办本案的经费”,而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刑警当即拒绝。如此,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不仅仅是没有经费或经费出现问题的原因而不依法办案,还有诸如包庇嫌犯等不可直言的严重因素而拒绝依法办案。一气之下,罗文辉走到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特警支队特勤一大队大队长叶瑞明的办公室,对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的叶瑞明说明了上述情况,而叶瑞明称他叫了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跟我谈,叫我到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跟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说明情况。当我刚进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时,那名被叶瑞明称为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的刑警一把将我推进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要求我将事情原委告诉他,并拿走了部分复印证明。罗文辉说完后,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也以第一个接警的刑警的无法律依据的荒唐理由搪塞罗文辉以达到其当场拒绝依法立案的非法目的,并称“我知道你有病,而你应该去医院看病”(侮辱了罗文辉的人格尊严)。 面对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三名一般刑警、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和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副局长叶瑞明的轮番推卸责任的情况下,罗文辉依然坚持贯彻落实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中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合法权利,并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同志的要求,对一切腐败违法官员予以适当的责骂以达到警示、鞭挞之目的,在对湖南长沙市公安局110述说罗文辉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的遭遇时以“吃屎”这一内容鲜明而形象地形容了作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副局长叶瑞明不作为、涉嫌包庇下属的非法行为。接着,叶瑞明副局长将此事草率地定性为“侮辱”,并一脸气愤地命令刚才接待罗文辉的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将罗文辉同志带到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而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对将罗文辉狠狠地推进了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使劲吃奶的劲儿对罗文辉进行诱供,而罗文辉同志以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对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的污蔑之词进行了有理有据地反驳。就在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对罗文辉进行诱供的过程中,罗文辉接了来自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电话,并将事情原委向打来电话的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述说。在述说的过程中,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要求罗文辉将罗文辉的手机给他以达到他干扰罗文辉述说的掩饰他和叶瑞明违法犯罪事实的非法目的。而罗文辉同志以高尚的节操,对待一切淫威表示不屈,以“我的手机又不是你的手机,凭什么你说给而我就要给”的合理理由和以“你这么做在干扰我举报、在非法限制我的自由”的合法理由拒绝了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的非法、无理要求。在接到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电话前,罗文辉质问过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将罗文辉带进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的原因,而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以叶瑞明个人定性的“侮辱”和他本人主观臆断的“诽谤”为由回答了罗文辉的质问。当罗文辉据理力争并表示如果无事就放罗文辉走后,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用扇子一般大的巴掌重重地打了罗文辉的脖子,而罗文辉患有颈椎病、颈椎增生、强直性脊柱炎等严重疾病的病史在2015年12月5日向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接警刑警告知过,说明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侵害了罗文辉的健康权,并存在施暴的嫌疑。 紧接着,在通着电话的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询问罗文辉被困在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办公室的原因时,罗文辉如实地将上述内容告诉了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表示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因罗文辉在电话中说了一句“吃屎”而受叶瑞明的指示故意困住罗文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罗文辉的人身自由,还是滥用职权的表现。随即,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就以罗文辉骂他吃屎为由继续限制罗文辉的人身自由,而事实上是罗文辉在向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说明被困原因时说了“吃屎”而并未说“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吃屎”。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的如此行为,明显是恶意栽赃、污蔑诽谤罗文辉的行为。况且,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还当着罗文辉的面向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称“我们刑警大队因罗文辉侮辱了叶瑞明,称叶瑞明和我们不作为、包庇嫌犯而对罗文辉进行笔录”。在罗文辉以“你不是在电话中对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说你因要对我做笔录而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吗”为由敦促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尽快收敛其非法行为时,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对罗文辉打了两巴掌,才叫了另外一个看似吊儿郎当的刑警对罗文辉做笔录,还一个劲地狂吼,其嚣张气馅窥见一斑。再等了半个多钟头后,罗文辉才被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安排开始笔录。而这,说明了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以做笔录的合法行为掩盖了对罗文辉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目的。不论其行为为何,罗文辉被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耽误了2015年12月19日一个上午的时间,并在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限制罗文辉的自由活动限制了半个上午(即两个小时左右)已成既定事实,否则“罗文辉一站起来就遭到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的毒打的事实”作何解释?否则一个说了“吃屎”、“不作为”、“包庇”的讯问笔录要做到半个上午?在做笔录的过程中,另外一个刑警询问罗文辉“是谁带你过来做笔录”,而罗文辉因不知其名而以“长得像猪”形容带罗文辉来做笔录的被叶瑞明声称是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的胖子带罗文辉来做笔录。就在此时,在电脑前打印笔录的长得像黑社会混混的吊儿郎当的刑警就以“你(指罗文辉同志)是否辱骂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为刑警的问话内容和以“长得像猪”为罗文辉的回答内容打印笔录,并打印出来后以准备施暴的淫威胁迫罗文辉签字画押,而罗文辉一面表示装作不知,一面要求其更正后再签字。在要求无果后,罗文辉只得签字画押,否则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将以做笔录为由继续限制罗文辉的人身自由。之后,在罗文辉的再三询问下,负责诱供作假的自称系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的问罗文辉“是谁带你过来做笔录”的刑警回复称带罗文辉来做笔录的被叶瑞明副局长称系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的胖子叫张庆华,而张庆华系西片刑警的领导,并称他自己才是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领导。 诚然,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叶瑞明副局长的私人定性歪曲的行为、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的“张庆华”对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撒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行为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且其同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接警刑警对嫌犯纵容包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张庆华”将罗文辉第二次带进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的办公室限制罗文辉行走等人身自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和该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张庆华”、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重案中队无具体的合法理由拒绝罗文辉合法报案的行为、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张庆华”受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副局长叶瑞明的当面指示对罗文辉进行事实污蔑的行为、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重案中队对罗文辉诱供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行为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因其参与人数众多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重案中队的吊儿郎当的刑警对罗文辉的冷暴力(如淫威)和自称系重案中队领导的诱供作假的刑警对罗文辉诱供作假以配合吊儿郎当的刑警在笔录中对罗文辉栽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张庆华”在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重案中队办公室对罗文辉打了三巴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非但如此,张庆华、重案中队领导和叶瑞明等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亦称“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的国家机关人员对罗文辉同志的诽谤、限制人身自由、侮辱、玩忽职守等非法行为,还违背了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拒绝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议,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违反此规定的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的党组人员指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党组书记叶瑞明)。 在此,罗文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和事实而认为此案为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的叶瑞明、“陈庆华”和另外四名刑警将分别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等司法解释、国家法律和中共党纪,对中国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不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刑事附民事的诉讼,还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开实名举报,并附上有关证据佐证事实。 证据如下: 罗文辉同湖南长沙市公安局110的通话录音(当庭呈交录音光盘,证明湖南长沙市公安局确说过“五千元以上的以欺诈手段骗取私人财物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 罗文辉同“张庆华”的质问录音(当庭呈交录音光盘,证明“张庆华”气急败坏、侮辱诽谤); 罗文辉同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通话录音(当庭呈交录音光盘,证明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同罗文辉通过电话); 罗文辉同苏州大学出版社的通话录音(当庭呈交录音光盘,证明苏州大学出版社也被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晨帆诈骗过); 罗文辉同孙晨帆的通话录音(当庭呈交录音光盘,证明孙晨帆对罗文辉欺骗其同苏州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发行的《春风吹过90后》的合作状况以达到获得并占据罗文辉财物的非法目的); 罗文辉同刑警大队的刑大的通话录音(当庭呈交录音光盘,证明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推卸责任); 罗文辉同上饶市公安110的通话录音(当庭呈交录音光盘,证明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接警刑警无合法理由推诿工作职责,并谎称“已经立了案”); 罗文辉同当代世界出版社责任编辑李俊萍的通话录音1(当庭呈交录音光盘,证明当代世界出版社也被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晨帆骗过); 罗文辉同当代世界出版社责任编辑李俊萍的通话录音(当庭呈交录音光盘,证明孙晨帆以当代世界出版社责任编辑李俊萍要求为由要求罗文辉将陈忠实、曹文轩等人的授权或联系方式告诉孙晨帆的理由虚假); 罗文辉同孙晨帆的相关QQ记录(证明孙晨帆对罗文辉就其公司状况欺骗过以取得罗文辉的信任而达到其获得罗文辉的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财物的非法目的); 《深圳信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图书出版合同(信合字第201501018号)》(证明罗文辉交给孙晨帆的书稿价值为三万元和附加价值三千元); 《图书出版押金收条》三张(证明罗文辉被孙晨帆骗过一万五千元); 《<时间的眼泪>授权委托协议书》(证明罗文辉的书稿为商品——因罗文辉同孙晨帆从事商业活动,且罗文辉赋予了孙晨帆价值更多的与书稿有关的合法权益); 罗文辉到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的现场照片(证明罗文辉到过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 《另行约定合同》(证明罗文辉继续被骗); 《终止合同协议》(证明涉案人孙晨帆构成诈骗)。 起诉人:罗文辉罗文辉签章(按捺): 2015年12月19日附:本诉状、举报函和证据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至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一份由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交至被告,一份交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至中国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罗文辉同孙晨帆的相关QQ记录(9张)罗文辉到上饶市信州区公安局的现场照片(4张)附: 1、【浓缩版】附函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kv.html ;2、附函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kx.html ; 3、附函-罗文辉的空间-侨报纽约博客-侨报网(美国《侨报》主办):http://blog.ny.uschinapress.com/blog-30004-10790.html ; 4、附函_小鲁迅001_法律博客-正义网:http://xiaoluxun001.fyfz.cn/b/924686 ;5、随状(函)附说明-罗文辉的空间-侨报纽约博客-侨报网(美国《侨报》主办):http://blog.ny.uschinapress.com/blog-30004-10791.html ; 6、随状(函)附说明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lp.html ; 7、【浓缩版】随状(函)附说明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ld.html ; 8、随状(函)附说明_小鲁迅001_法律博客-正义网:http://xiaoluxun001.fyfz.cn/b/924691 ;9、刑事附民事案起诉状、违反党纪举报函-罗文辉的空间-侨报纽约博客-侨报网(美国《侨报》主办):http://blog.ny.uschinapress.com/blog-30004-10794.html ;10、刑事附民事案起诉状、违反党纪举报函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m6.html 。
责任编辑: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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