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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大会的问题在于公开吗?

来源: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 作者: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时事热点 刑事诉讼 新闻回顾: 6月24日,广东省陆丰市,广东汕尾、陆丰两级法院在陆丰市东海镇人民体育广场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18名毒品罪犯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其中13人被判处死刑。(来源:中国青年网)律师评析: 陆丰的宣判大会新闻一出,再次引起全民热议
时事热点 刑事诉讼 新闻回顾:  6月24日,广东省陆丰市,广东汕尾、陆丰两级法院在陆丰市东海镇人民体育广场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对18名毒品罪犯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其中13人被判处死刑。(来源:中国青年网)律师评析:  陆丰的宣判大会新闻一出,再次引起全民热议。有人认为此举在毒品犯罪的重灾区有极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如此公开宣判,形同游街示众,有违法治精神,实有不妥。  首先,我们必须回到法律规定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则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按照该规定理解,即便是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不存在例外情形。公开宣判大会的本质仍是公开宣判,出于法治宣传的考虑,选择在更为宽广的场所公开庭审乃至宣判不具有违法性。  而随着庭审直播化,判决公开化的发展,日后也势必有越来越多的庭审和宣判通过各种渠道会被公开和被大众所知悉。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薄熙来案、快播案等,往往这类案件法庭之上座无虚席,各大门户网站也会对案件审理进行全程直播,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陈述、律师的辩驳,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至今仍历历在目,对此却并未有任何人质疑其侵犯隐私、剥夺人权,这是为何?  笔者认为,之所以庭审直播被倡导,而公判大会却被质疑,关键并不在公开的程度或者旁听群众的多寡,而在于对法庭秩序的控制与法庭纪律的遵守。广场之大,受众之多,十分考验法官和法警的控制能力。若布置不周,荡然失序,人员随意走动围观,引颈侧目或交头接耳者比比皆是,甚至会出现破口大骂或痛苦流涕声的情形,宣判广场仿佛成成了古代斩首示众的菜市场,那无疑是对被告人额外施加了“耻辱刑”。而旁听人员也因为缺乏约束,可能会以看热闹的心态围观宣判活动,就如同鲁迅先生笔下所写的围观刑场后蘸人血馒头的麻木国民,可能觉得“刺激”或是“恐惧”,未必会感受到庄严肃穆的国徽与法庭所带给内心深处的那股震撼,感受到法治权威。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公判大会在某种程度上利于普法教育,但应严格限制在法庭内进行,只有充分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格的尊严与法庭的威严,让人心生敬畏而非心生恐惧,才能让公平与正义的公开宣判起到真正的震慑与警示作用,才能起到预防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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