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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处应当适度_思绪在飞(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思绪飞扬 发布时间:2017-07-25
摘要:还须斟酌的是,检察机关虽有权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但对于上述的几类案件,行使不诉权力时应更加慎重,因为连诉都不诉更易引发社会的不理解,更难向社会交代,从而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诉经法庭处理似乎更加适宜

还须斟酌的是,检察机关虽有权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但对于上述的几类案件,行使不诉权力时应更加慎重,因为连诉都不诉更易引发社会的不理解,更难向社会交代,从而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诉经法庭处理似乎更加适宜。


以上是个人出于司法实践的一些看法,也许见仁见智,但有一点应是有共识的,那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应当充分考虑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力求做到两者有机统一,机械执法则是不可取的。

责任编辑:思绪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