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有资深律师提出,初次会见时不要试图深入了解案情,因为对方不可能这么快就信赖律师,就讲出案件真相。这是因为对律师的职能定位出了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愿说出来的真相,不要说是律师,哪怕是自己的亲生母亲过来,同样无能为力。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向侦查人员交代的事情,律师询问时,他不会有任何抵触情绪。更重要的是,对于律师而言,只要对方讲清了讯问情况,我们就掌握了侦查人员从他这里掌握的证据,就达到了询问目的。 (三)解释法律规定 在获知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了解案件的大体情况后,律师要根据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分析案件的性质、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量刑档次以及证据要求,为其以后面对侦查讯问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咨询,也为接下来的询问确定法律前提。 (四)询问可能辩点 有经验的律师在问清楚侦查人员的讯问情况后,就能比较准确地判断案件如果要无罪、罪轻,其关键点在哪。此时,律师要有针对性地询问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案件事实,以及对取保候审非常重要的在侦查机关所在行政区域有无固定住所、有无可以承担保证人责任的亲友等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还要询问有无可以证明的证据,以及证据的所在;对于其有罪以及罪重的供述,要特别询问侦查人员有无违法讯问情况。 (五)预判案件方向 在问清讯问情况,询问有利辩点之后,律师也就提掌握了案件大体情况。比律师更为着急的,是犯罪嫌疑人,他必然会问律师:能否取保候审、能否无罪、如果有罪会判多重?面对这些对方极为关心的问题,律师不可能不回答,但是律师此时只掌握单方证据,不知道侦查机关还掌握什么其他证据,并且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性质的看法各方也可能不一致。此时,律师可以对案件的未来走向进行预判,但应当是附条件的预判,并且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预判,不宜也不能做出明确而肯定的回答。 (六)告知诉讼权利 会见时,除了解案情、解释法律、分析案件外,还有一件事千万不要忘记,一定要记得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尤其是面对讯问笔录,要告知其有权逐字逐句地阅看,对与自己所讲不一致的地方有权修改,在保证供述与笔录一致时才能签字按手印,不然可能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如果侦查人员强迫、威胁犯罪嫌疑人违心地在不真实的笔录上签字,一定要大声地把自己的不满与抗议说出来,让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下违法讯问情况。 四、防范会见风险 刑事辩护充满法律风险,从历年公布的律师违法被处理的情况看,主要集中在会见阶段。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防止因履职而陷入危险,尤其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不告诉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讯问 总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傻傻地问:律师,当侦查员问我这个问题时,我该如何回答?此时,律师只能向他解释所涉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并告诉他没有义务自证其罪,至于如何回答,由他自己决定。 (二)不帮助犯罪嫌疑人转达案件信息 总有些犯罪嫌疑人希望律师帮他转达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以达到串供、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目的,切记,这种傻事可千万不能干。 (三)不帮助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物品 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传递信件与物品的要求,也要毫不含糊地予以拒绝,哪怕是要求吸支烟,对不起,告诉他这是禁止的。在传递物品与信件方面被处分的律师是在太多了,千万别心存侥幸。 五、巩固会见成果 初次会见绝不是为了会见而会见,会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辩护,需要将会见的成果固定下来,并发挥其最大效用。 (一)做好会见笔录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首次会见一定要认真做好笔录,把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时的供述,以及辩护人询问时的辩解详细地记录下来,为此后律师调查取证、提出侦查阶段的各种辩护意见奠定证据基础。 (二)调取有利证据 根据会见笔录记载的辩解,如果存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要及时取证或者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 (三)形成辩护意见 2017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空间远远大于审判阶段。根据初次会见情况,对于有取保候审可能的,要第一时间根据会见笔录反映的事实撰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在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要第一时间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即使批捕了,一个月后还可以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而违法立案的,可以就违法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对于犯罪嫌疑人反映存在违法侦查情况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侦查违法控告,申请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只要律师的初次会见准备得够充分,通过会见切实掌握了各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与事实,并在会见的基础上及时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对于那些确实没有实施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往往在侦查阶段就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作为律师,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个黄金救援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