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一种比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违反民法、行政法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民事与行政制裁尚不足以与其违法性相当,尚不足以惩治并预防这种违法时,才会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法律空子的行为,民法及行政法尚未规定其违法时,基于常识与法理,这种行为绝不可能构成犯罪。 更何况,恰如报道中转塘街道相关负责人所表示那样:“假离婚”后,万一夫妻一方不肯复婚,假离婚就会变成了真离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育等一系列问题也会出现。“婚姻是易碎品,为了一些利益而离婚,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可能一些很小的问题都会把双方的感情基础破坏掉。” 可见,所谓的“假离婚”、“假结婚”并无法律依据,只要办理了离婚、结婚手续,国家法律就承认其法律效果,实践中“假戏真做”的事情多了去了,当事人不能以事先商定的所谓“假离婚”、“假结婚”为由而否定离婚证、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而言,这种商定先离婚再结婚的行为方案,不仅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其法律风险也同样巨大。 既然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假结婚”的空间,且结婚证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根据结婚证发放搬迁补偿款的相关部门就没有被骗。没有被骗,就不构成诈骗罪。 公安机关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诈骗,另外一个可能的逻辑或许是这样的:他们在申请补偿款的过程中,隐瞒了先离婚再结婚以取得更多的补偿款这一事实,属于隐瞒真相的诈骗。 就此问题,前文已经讲到,在我国婚姻法中,在排除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前提下,结婚与离婚合法有效的实质判断标准就是双方是否自愿,而不论其出于什么目的。有人结婚、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而是因为赤裸裸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的考量并不影响结婚、离婚的合法有效性。政府发放搬迁补偿款,其根据在于房屋的面积及家庭人数,家庭人数的增加,无非婚姻、生育与收养等方式。只要婚姻合法有效,个人就有权利申请补偿,政府也有义务予以补偿。 更重要的是,法律并不禁止出于利益考量而结婚,公民也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自身是出于什么原因而结婚。而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告知相关事实真相而不告知,从而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在这些领取搬迁补偿款的案件中,既然公民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自己离婚后再结婚的目的,其使用合法有效的结婚证申请搬迁补偿款时未告知政府自己为什么离婚再结婚,就不属于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 在公民申请搬迁补偿时,既没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也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只是利用了法律并不禁止的空子,通过先离婚再结婚的方式获得了比他人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属于应受谴责的不道德行为,不违反民法与行政法,更不可能违反刑法构成诈骗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