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2日,求贤村村委会的一则通知红遍网络。该通知称,“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为了完成我村外来居住人口零的指标,村党支部、全体党员、全村村民代表决定,对我村外来居住人口,包括大棚、饭店、小吃部和各种服务店面及外来打工人员等,一律进行单月收费制,包括(卫生服务费、水费、治安费、电力设施费)……凡不按此规定执行者,执行人员有权停止一切服务项目,并将当事人限期搬出本村……求贤村党支部、全体党员、全体村民代表。落款为求贤村村委会”。 前述网传通知引发了网上热议。其实村委会收费问题只要百度一下就会发现不是个例。只是这份通知有几个关键字眼引爆眼球。第一是,“上级指示精神,为完成我村外来居住人口零的指标”,第二是,“针对外来居住人口”,第三是,“凡不按规定执行者,执行人员有权……”。 应当承认,村民自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是具体落实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既然如此,村民自治应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应依法建设。早在1985年,就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2001年开始,中央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农村税费改革,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极大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村委会收钱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判断,当然村委会是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仅就通知提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外来居住人口零的指标问题。 显然通知的措辞令人产生歧义,上级的精神,这个上级应该包括乡镇一级的政府。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而是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村委会协助乡镇府之间的关系。当然这仅仅是依据法律得出结论,实践中存在偏差。通知的起草人如此措辞,容易让人产生误读,也容易让上级背上“外来人口零指标制定者”的黑锅,实为不妥。善意推测可能是村委会自己制定的指标。如果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制定的这样政策,问题可能大了。 (二)村委会的决议能否针对外来人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 村委会有权对涉及到治安、卫生等情况公益事业进行管理。 第二、 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应依法召开。 第三、 外来居民可以请求列席会议,尤其是事关外来居民利益的事项。 第四、 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对外来居民不具有直接约束力,仅能约束本村村民。 (三)关于违反通知的法律责任 若外来居住人员违反本通知,所谓的执行人员是否能够停止一切服务项目,责令限期搬出呢?本文认为执行人员没有上述权利。原因在于外来居住人员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但有的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例如《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农村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但法律上认为外来居民与本村村民依然存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干涉合同的履行。否则,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承担法律责任。真要细究,村委执行人员明知他人有合约在身,仍强制他人搬出,涉嫌侵害了他人的债权。 可喜的是,由于舆论的发酵,7月15日,《榆垡镇求贤村关于收取流动人口相关费用的说明》指出,“相关费用今后应由本村出租房主主动向村集体缴纳。通知发放前已经出租的,由出租人与租户进行协商,变更出租合同,并有出租人限期缴纳相关费用”。该说明针对上述通知的错误进行了补正,尽管房主会把有关费用转移给租户承担,但也应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对于以后新签订的合同没有什么问题,但已经签订的合同涉及到变更的问题,能否变更、通过什么方式变更,谁来变更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求贤村为了村民公益,依法作出的决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作出决议不能,依法二字最难遵守。北京是全国的文化中心,农村居民素质也比较高,能够利用法律实现村民自治可喜可贺,但就通知来看,的确农村普法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