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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榷:能否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来源: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作者: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谏言 江西 法院 榷 单位 犯罪 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榷:能否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2015年12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就罗文辉起诉江西省教育厅刑事附民事案作出书面回应。 2015年12月24日,罗文辉书面回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谏言 江西 法院 榷 单位 犯罪 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榷:能否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2015年12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就罗文辉起诉江西省教育厅刑事附民事案作出书面回应。 2015年12月24日,罗文辉书面回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中国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回复》。 那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与罗文辉同志互相回应是为了什么事?他们又在讨论什么呢?这个话题会不会也与你息息相关?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已经告诉了你: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与罗文辉同志互相回应是为了什么事;上图和下图已经告诉了你: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与罗文辉同志在讨论什么。附:1、【浓缩版】对江西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原名:江西省教育厅高招办)主办高校招生考试之艺考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函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j5.html ; 2、对江西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原名:江西省教育厅高招办)主办高校招生考试之艺考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函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j4.html ;3、对江西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原名:江西省教育厅高招办)主办高校招生考试之艺考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函-罗文辉的空间-侨报纽约博客-侨报网(美国《侨报》主办):http://blog.ny.uschinapress.com/blog-30004-10779.html ; 4、民事起诉状-罗文辉的空间-侨报纽约博客-侨报网(美国《侨报》主办):http://blog.ny.uschinapress.com/blog-30004-10785.html ;5、【浓缩版】民事起诉状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k0.html ; 6、民事起诉状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jz.html ;7、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榷:能否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罗文辉的空间-侨报纽约博客-侨报网(美国《侨报》主办):http://blog.ny.uschinapress.com/blog-30004-10786.html ;8、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榷:能否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_小鲁迅001_新浪博客-新浪网: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84a4180102xhk2.html 。注:附件中的《民事起诉状》并非罗文辉诉江西省教育厅的《刑事附民事起诉状》,而罗文辉诉江西省教育厅的《刑事附民事起诉状》中的申请事项已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记录在册。
责任编辑:罗文辉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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