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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不同意北京检方关于检察主业的观点

来源:王洪松 作者:王洪松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此文首发于7月7日“沂蒙地三鲜”微信公众号上4天前,一篇在“悄悄法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什么才是检察主业?——北京检方召开检察职能再认识研讨》的文章在微信圈内流传。该文称:6月30日,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举办“检察机关审
此文首发于7月7日“沂蒙地三鲜”微信公众号上4天前,一篇在“悄悄法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题为《什么才是检察主业?——北京检方召开检察职能再认识研讨》的文章在微信圈内流传。该文称:6月30日,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举办“检察机关审查职能再认识”专题研讨会上,围绕会议主题,观点叠出。该文称:今年年初第十次北京市检察工作会议提出探索研究“监督、审查、追诉”三项基本职责,主要考虑到:一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监察委,需要重新审视检察基本职责,突出主责主业;二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更加突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更需要凸显检察机关审查职责,充分发挥审前过滤把关的作用。三是审查职责作为程序性职责,过去研究的较少,在法律上以及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论证,解决审查无程序或程序性不強的问题。此外,从司法职能的角度出发,凸显审查职责,有利于形成诉讼程序上侦查、审查、审判衔接有序的完整链条,促使检察职能定位更加明确,对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该文还称:与会专家对北京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基本职责的做法大家一致表示赞扬,认为把检察机关基本职责明确为“监督、审查、追诉”三项基本职责,实现了检察职责的理论抽象,实现了检察机关从“干什么”到“怎么干”的转变,凸显问题导向,增强检察机关的程序意识,是检察基础理论的一项重大创新,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权意义重大,有利于树立检察机关客观中立的立场。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检察基本职责的界定,认为这是检察机关回应现实,对长期以来现状的反思,是检察机关主动转型的巨大进步,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具有很强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这对学界进行学术研究很具有启发性。地三鲜认为,北京检方大胆探索、认真研究、主动探索检察职能的做法和态度值得全国检察机关学习。但地三鲜不同意北京检方关于检察职能三项基本职责的观点。地三鲜还是坚持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检察权。由于篇幅和时间所限,地三鲜简述一下观点。首先,北京检方关于“监督、审查、追诉”三项基本职责实质上是一项职责,这就是监督职责。因为,审查本身就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追诉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或者结果。其次,检察机关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行使的是检察权,不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宪法和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法律监督权,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只是学术概念,而不是法律术语。第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不仅是检察机关。第四,就现有法律规定而言,检察权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其范围要比法律监督大。第五,法律监督不是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更不是法律监督。今年年初检察监督一词横空出世,让人大吃一惊。好端端的法律监督怎么突然成为了检察监督?提出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宪法还没改啊?让人莫名其妙。第六,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强化和完善检察权、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进行认真研究、精心设计。一方面,把原来没有行使好的权力,抓紧行使好,不要让有些好端端的权力磨洋工、睡大觉、走形式;另一方面,要静下心来认真研究和设计检察权,如何让它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能凸显行使检察权的刚性,而不是不沾弦的空谈、不着调的研究、不靠谱的创新、不害羞的打脸。
责任编辑:王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