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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临终前最大的期盼是: 谁能给我带来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法律实务 【事件通讯】我在临终前最大的期盼是:谁能给我带来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为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建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目的在于:对那些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
法律实务 【事件通讯】我在临终前最大的期盼是:谁能给我带来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为了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建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目的在于:对那些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中央政法委要求,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那么,李学良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政府施工合同欠款纠纷申诉一案,属不属于这种情况呢?带着这个问题我对李学良进行了采访。 李老汉叫李学良今年68岁,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团结村的农民(联系方式:电话0453一3592931;手机13945356051。)1994年至2001年1月6日,李老汉在林口镇政府下属的施工队工作,为镇政府进行多项建筑、维修、加工等工作,镇政府拖欠 李老汉工程费共计262,244.72元逾期未还。为此,李老汉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3年11月3 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做出(2003)林民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镇政府给付李老汉各项工程款262,244.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7,369.65元、赔偿金1,796.14元,合计421,410.51元。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镇政府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余款给法院出具了还款计划。2006年11月5日,镇政府向林口县人大提出申诉。人大将该申诉案交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2006年12月7日,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做出【2006】16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2007年4月9日,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接受提请并做出牡检民抗【2007】10号民事抗诉书。2007年8月9日,李老汉在答辩书中指出,镇政府给林口县人民法院递交的书面还款计划承诺:分别在2005年3月30日;2005年5月23日;2006年8月8日全部还清债务;证明该判决生效后,镇政府是服判的。2006年11月30日,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已经超过两年期限申诉时效的规定。2007年11月16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做出(2007)林民商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镇政府给付李老汉各项欠款81,865.52元,利息36,407.50元,合计118,273.02元。对此,李老汉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月29日,牡丹江市人民法院做出(2008)牡民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老汉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为掩盖已经超过两年期限,林口镇政府向县人大法制办提出申诉。2008年6月6日,林口镇政府与县人大法制办恶意串通并合谋,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伪造书证,该书证证明:林口镇于2005年初(?),向林口县人大法制办提出申诉,要求审查(2003)林民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经审查后,移交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意在说明镇政府没有超过申诉期限)。2008年6月9日,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据证明:我院于2006年11月30日,收到林口县人大常委会交办函,要求我院审查林口镇人民政府不服林口县人民法院(2003)林民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诉材料,经审查后,于2006年12月7日立案,后提请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就是在这份县检察院交办函的档案卷综里的申诉书上,清楚的记载着林口镇政府向县人大提出申诉书的确切时间是2006年11月5日,而不是林口县人大法制办所证明的林口县林口镇,于2005年初向林口县人大法制办提出申诉的时间。就是这份被林口县人大法制办篡改和伪造的证明文书,却洽洽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为此,2008年6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再审镇政府2005年就向县人大法制办申诉,“没有超过申诉期限”的裁定书。(见(2008)黑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5-6行)驳回李老汉的再审请。2008年10月8日,李老汉不服,来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驻北京信访办的工作人员挡住,出具了(2008)黑高京访2一13号函:要求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可是,至今也未做任何处理。 李老汉认为,(2003)林民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是合法有效的公正的判决;而(2007)林民商再字第3号和(2008)牡民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以及(2008)黑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都违反了当时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161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第14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2)13号文件,《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4号文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两年期限”规定,都是错误的裁判。2015年8月26日上午,李老汉来到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08)黑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最高检抗诉。省检控告申诉厅接待室的张检察官告知并且出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2014)6号民事行政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二次座谈会议纪要和【2001】高检民发第4号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意见中,第一条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第五项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不予受理。但是,基于申请人有足以推翻(2008)黑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的证据(指镇政府出具的伪证)应当由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李老汉按这种说法来到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但是信访办拒绝受理。无奈,李老汉又在2015年8月28日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沈阳市的第二巡回法庭递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两年来,这个案件还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之间“空转”着那、、、、、、。 2017年7月8日当采访结束时,躺在(家)病床上的李老汉无奈地对采访人说:我这个案件,虽然是认认真真走程序,一丝不苟地走过程。但是,结果是:把明白的事搞糊涂了(就当成是哲学吧),把简单的事搞复杂了(就当成是管理吧),根子是告错人了。我在临终前最大的期盼是:谁能给我带来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当事人李学良口述,检察日报正义网通讯员王久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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