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中国法律体系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问题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14
摘要:转载研究 孙宪忠(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准确认识和定位中国民法的体系功能和思想价值。民法总则颁布后,社会对民法总则的呼应程度并不高,
转载研究 孙宪忠(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准确认识和定位中国民法的体系功能和思想价值。民法总则颁布后,社会对民法总则的呼应程度并不高,对民法总则的体系更新和价值创造没有给予非常积极的评价,这样一个问题在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已经有所反应。尤其本人在参加立法过程中和法律界其他朋友有比较多接触,发现法学界整体对民法的体系定位不太准确,尤其是法理学,宪法学和社会法学,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对此定位基本都不符合,从法律体系的整体看民法本身,再反过头来思考中国法律体系,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问题: 一是对民法功能体系的定位不高,大家学习外国法,我自己长期学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法律,很多国家把民法定位是基本法,但是中国法学界长期将其定位为部门法,如果是基本法,应该发挥基础、贯穿、全局性的作用。如果是部门法,就只是在特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我国目前是部门法定位,与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不一样。其他国家法律一般是分为公法和私法,在立法功能体系和社会作用上有清晰的区分,典型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公法里宪法是基本法,私法里民法是基本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宪法超越民法,一战到二战时,由于人民的权利遭到重大破坏,民法保护不周,由此创设基本权利,由宪法保护,民法在法律效力上弱于宪法,但是宪法是支持和保障公权的法律,而民法是支持和保障私权的法律。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活动是市场活动等民事活动,人民的权利高于国家权力,民法的道德价值也高于宪法。我认为民法的价值功能是支持宪法,甚至不弱于宪法,但在我国,这种观点现在比较少。 在苏联法律的体制下,人被定义为劳动力和资源,只能接受国家的支配,民法退居到部门法的范畴,这是一个极大的弊端。结合去年6月27日全国人大第一次对《民法总则》审议的立法说明,和10月、12月李建国副委员长的立法报告,有四个问题可以说明民法是基本法: 1、从依法治国的原则、国家治理的重大问题看,基本社会活动都是民事活动,而且人民的权利福祉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要围绕民法展开,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的基础性角色,不是部门法角色。 2、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我国已经进入契约、法人社会,研究特定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规范社会活动的民法成为国家治理的最基础性手段。 3、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角度,民法支持保障市场的运作,没有民法就完全不可想象经济基础的实现。 4、从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角度,人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民事权利。 近几年,提到民法帝国主义,民法霸权主义的观点很多,没有看到民事权利高涨恰恰是进步的表现。这是第一个方面:功能体系的定位。首先希望民法学家自己写书创作时改过来,不要定位于部门法。 二是思想定位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定位民事权利。我国一般将民法定位为私法,民事权利定位为私权,放在公权的对立面,认为过分强调私法,必然损害公权,过分强调民法地位也会受到宪法学家、社会法学家的质疑。但是在西方国家没有这样的现象,大多数强调私权公权的协调。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强调私权服从公权,中国完全没有私权对抗公权的途径。另外,还要看到,恰恰是人民所有权的高涨,才成就中国第二大经济实体的地位。本文系孙宪忠研究员在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主题发言,内容未经发言人审阅。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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