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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抢劫,骇人听闻——《检察日报》记者采访遭拒的案件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网评热点 政府抢劫,骇人听闻!(一)湖南
网评热点 政府抢劫,骇人听闻!(一)湖南省《新邵县志》第322页记载:“胜利坝水轮泵站位于巨口铺乡李阳村,由栗坪、李阳、大石三村合建。坝高5.9米,长48米,坝顶加高1.5米活动闸门。有水轮泵5台,两岸扬程分别为26.8米、10米,灌田1173亩。还有发电机3台/375千瓦、碾米、压面、轧花机各一台。”胜利坝电站是由三村合建共有的集体企业,得到历届县委、县政府的公开承认。新邵县国土管理局新集建(89)字第24-30-0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新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邵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证均载明该新邵县胜利水电站是“集体所有制”,“集体企业”。但在三村共建共管共用38年之后的2004年,新邵县人民政府暗箱操作将胜利水电站的产权擅改为国有资产,并以国企改制名义,授权县水利局,将市价数百万的电站,作价65万元秘密卖给电力局副局长何茂英、原电站法定代表人李国基和原电站会计曾志球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新邵县人民政府将三村合建共有的集体企业擅改为国有资产,并以国企改制名义,秘密卖给电力局副局长何茂英、原电站法定代表人李国基和原电站会计曾志球三人的行为,无疑是政府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这样的“改制”行为,受到三村农民激烈的反抗,县政府指使公检法对村民上访实施了残酷的镇压: 31人次坐牢,25人次被打伤往院。因本案致4人死亡,2人残疾。县委书记伍备战在会上宣布“不惜一切代价,打击大石等四村村痞地霸(抹黑上访群众),只要当场不死人,什么手段都可以采用。”因为抢劫电站这样的集体财产的过程比较长,所以上述对村民的镇压就是当场使用暴力。县政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虽然中国的刑法不能惩罚政府,但政府犯罪在国际法中是承认的。政府犯罪,或称国家犯罪(英语:statecrime),指国家机关、官员以及政治人士于政府体系从事的损害活动。此概念在治安公共政策、国际法、国际犯罪等领域所用,如在种族屠杀及文化灭绝等等议题上,来检视政府以政策或政府公权力从事的损害基本人权的问题。胜利坝电站被政府擅自改为国有并低价出售给私人,县、镇官员带领警察强行拆换农户电表,强收电费,不服的农民多人被殴打。镇政府还非法操纵三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产生傀儡村委会,强奸民意,签名把农民的集体财产拱手交给政府。三村村民强烈不满,持续集体上访到县、市政府。县、市政府对于群众多次集体上访五年不作答复,只搞镇压。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07)新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称,“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水利局将位于巨口铺镇的胜利坝电站以国有资产作价65万元出售给李国基等人,被告人黄堂来、黄去月、厉永等人以该电站系大石、栗坪、李阳三个村村民60年代出资、出工兴建的,应属三村集体所有为由,并以三村群众的名义上访,委托律师为电站权属问题进行诉讼。”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堂来、黄去月、黄堂兵、黄桂成、厉永五名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听从党和政府命令的法院总是可以给五名村民安排一些“犯罪”事实的。但不可否认,他们的最重要的“罪行”就是上访,维权。2008年5月20日,新邵县人民政府首次对三村村民的集体上访作出《关于对石马江流域胜利电站权属问题的答复意见》,信口雌黄,指鹿为马。三村村民强烈要求与政府辩论,县、市政府装聋作哑,不作回应。三村村民持续十年维权,遭到官、警、商结成的黑社会集团的疯狂报复。有12人,16次被判刑,一人死于监狱虐待,11人16次被拘捕,5人受审而不判,23人被非法拘禁,73人被官警电商殴伤(其中4人致残,一人死于故意停电,二人死于电站违章生产,2农户被派出所敲诈勒索,5家户被抄家,96%以上的农户遭遇官警暴力收费,三村农民无宁日。
责任编辑:刘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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