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泽仁:侦查羁押分离,禁绝刑讯逼供
来源:倪泽仁 作者:倪泽仁 发布时间:2017-07-06
摘要:法学论文 非常感谢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邹佳铭主任的邀请,更高兴看到许久不见的樊崇义老师、田文昌老师等专家教授和我们济济一堂的律师同仁。 《论我国看守所中立》是在2005年退休前刊登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的一篇论文,这几天因《看守所法》修订被翻
法学论文 非常感谢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邹佳铭主任的邀请,更高兴看到许久不见的樊崇义老师、田文昌老师等专家教授和我们济济一堂的律师同仁。 《论我国看守所中立》是在2005年退休前刊登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的一篇论文,这几天因《看守所法》修订被翻腾出来。当时写作用意主要是2005年左右,冤假错案频频披露,而罪魁祸首无一不是刑讯逼供。我想,怎么样才能杜绝刑讯逼供呢?其中,侦查羁押一体化,非法提讯便利化,应该是造成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体制弊端。也就是说,最强大的侦查机关管理着最庞大的羁押监管机关必须彻底分离,使得看守所中立,刑讯逼供不再便利。 记得,在我当警察教官时,亲眼见到我的警察学生,穿着裤衩,喝着啤酒,半夜提讯,人犯被铐在暖气管子上,提押送押极为随意。因为。看守所和预审就在一个院子里,而且归属预审领导,何时何地提讯人犯简直太便利了。截止今天,虽然有的地方侦审合一,但审讯场所设立在看守所内的传统格局没有变化。广东基本是这样。 担任检察官教官后,我看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一开始是想方设法,自行建立了很多办案基地,这当然是20年前。后来呢,又在检察院办公区域内设立了若干封闭的审讯场所,制订了“自讯自录”的约束机制,只传唤不刑拘,不突破不送押,成为程序违法的高发区域。到后来,又发现在看守所里设立了检察院专用审讯室。这一切的一切,无一不是恣意行使侦查权利,刻意规避第三方的监督。 当然, 刑讯逼供的成因非常复杂,但我认为从看守所彻底摆脱侦查机关的管理、使得看守所成为中立状态的羁押管理者,成为审讯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限制违法审讯、制衡警察公权、平衡诉讼地位的法律角色。 其实,杜绝刑讯逼供只需要抓好两点:第一点,侦查机关和羁押监管机关彻底脱离,建立第三者制约监督讯问程序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哪一类型的侦查机关送押、提讯以及提讯的合法性,都由第三方监督监管。 同时,看守所硬件构造必须实行物理隔离,避免审讯人员与在押人犯的肢体接触。这个任务可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能管理已决犯,为什么不能管理未决犯?第二点,任何侦查机关拘留人犯后必须无条件的送押看守所,除需要人犯出所指认、辨认、协助追赃外,一律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任何地方审讯,否则,其获取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刑事证据。这样就解决了。 无数事实证明,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必须设置相应高效的法律制约机制甚至第三者依法监督机制,仅仅依靠侦查人员的价值理念、职业操守和内部制约是远远不够的,其功利意识和屡试不爽的办案经验,只能让其乐此不疲,越走越远! 另外,这些年,看守所建设很不错,基本解决了硬件设施物理隔离,侦查人员想打也打不着,何况,头顶上的监控也是一大威慑。但遗憾的是这次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为侦查人员将疑犯提出看守所讯问开了一个口子,这必将成为未来刑讯逼供的一个绝佳通道。所以,韩嘉毅律师质问:“你究竟想排不想排(排除非法证据)”?这一制度设计不知道出于何种意图?为什么要给侦查人员留下这一便利?且“合理解释”即可,如此轻描淡写。 《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提解犯罪嫌疑人“除讯问以外诉讼活动的”,均应当有案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工作证件。那么看来,押解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以外讯问,无须批准手续。嚯,这个口子更大!当然,实践中这一类口子还很多,比如,监视居住措施、监察委员会的“留置”等。 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剥离后,逮捕权也会在司法改革中被冲击。检察机关既是中国法律监督机关,同时又是掌控刑事案件入口和出口的司法机关,其所有冤假错案的逮捕均经历了检察机关之手,其逮捕权、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集于一身,也成为足以影响法官判决的一个难言之隐。因为,检察院有一句口号:捕的起,诉得上,判得下。那就是说,只要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就要起诉判刑。甚至有地方些检察机关还施行过“捕诉合一”,即“你捕的你负责诉上去判下来”。由此看来,逮捕权和公诉权由一家来行使,也是一个很奇葩的司法职权配置。 不过,看守所自1950年从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后,已经走过了57个年头。所以,是否改变管理体制,完全取决于顶层设计。就像监察委员会一样,你不知道就开始试行了。不过,看守所如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也就是说,未决犯的审前羁押和已决犯的刑罚执行都移交了,那么,刑事判决当中的财产刑和生命刑是否也需要由法院移交,今后,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杀人”了? 希望看守所尽快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以应对强大的司法机关对疑犯人权的侵害。同时,我相信,即将浮出水面的监察委员会办案更猛,更需要体制中立的看守所制约监督。同时,我也不相信检察机关能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去监督更为强势的监察委员会------- 今天是看守所法修改座谈会,但我是侧重于改变看守所隶属关系、杜绝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而来,当然,完善讯问监管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是当然之意。 谢谢大家! 倪泽仁 (整理于昨天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举办的《司法职权优化配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修订研讨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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